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1)粤0106民初34242号
裁判日期:2022.02.22
案由:民事/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全额一次性退还预付款私教课费用52104元。
事实与理由:2020年5月13日,原告向被告购买健身会员年卡,根据被告要求于2020年5月18日与被告签订第一份《私教协议》并下载、注册微健APP会员。自2020年5月13日至今,原告曾多次与被告签署多份相同的私教协议,均通过上述微健APP进行缴费、课程预约、课程管理等日常操作。截止至起诉之日,原告共计在微健APP上缴费16次,共计缴费金额为117230元,剩余课程金额高达52110元。
2021年9月16日,原告因所从事的教育行业面临政策性改革,将面临重新择业和城市更换等原因,无法继续接受被告提供的健身服务,因此不得已向被告提出退费申请并协商退费事宜。2020年9月22日,被告员工延珑先生(职位:私教大区总监)通过微信向原告发送《退费沟通函》,明确原告在被告预付款项剩余金额为52104元,主张依据《私教协议》第5条约定,仅向原告退还预付款项剩余金额的70%共计36472.8元,或要求原告让其授课教练转售课程。同时,被告员工进一步说明扣除的30%为违约金。原告签订《私教协议》过程中,被告未曾被合理告知或提示课程无法退款,该格式协议亦并未进行任何明显的提示和注意标识,更未约定违约金或须授课教练转售课程的相关约定。与此同时,原告实际并未享受预付费用中剩余费用金额所对应的服务,被告不予退还原告全额剩余预付款金额,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原告特具状诉至贵院,要求被告全额退还预付款项剩余金额。
辩方观点
一、不应向原告退还预付款私教课程费用52104元。首先原告要求退还预付款私教课程费,本质上是要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但是,本案既不符合《民法典》第562条规定的约定解除情形,也不符合第563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情形。其次根据《私教协议》第5条,会员支付总价款后,除非发生国家规定本公司予以退款的情形,不得以任何理由退款。原告因个人工作原因要求退款,不属于上述被告应予退款的情形。最后原告是因个人工作变动要求退款,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最后即使原告工作地点不确定,还没变动,还是有继续履行合同和消费的可能性。综上,被告不应退款。
二、即使被告退款,应扣除预付款的30%作为原告单方终止消费违约行为而承担的违约责任,被告最多退回预付款的70%即36472.8元。首先原告单方违约,根据《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被告损失。其次,参照广州中院作出的同类判决,均认为:如果消费者单方终止消费,经营者并无违约或过错行为的,消费者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结合消费者单方终止消费的过错程度、经营者提供的服务情况等情况,依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确定消费者违约责任。被告为履行合同,一般需产生教练佣金、管理佣金、运营支出、税费等成本约占合同价款的30%。而且被告无正当理由单方终止消费、投诉被告,给被告造成名誉损失。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13日,原告向被告购买健身会员年卡,根据被告要求于2020年5月18日与被告签订第一份《私教协议》并下载、注册微健APP会员。协议约定:第5条:会员支付总价款后,除非发生国家规定本公司予以退款的情形,不得以任何理由退款,也不得要求将该款项转做购买本公司其它服务项目的费用……。此后原告曾多次与被告签署多份相同的私教协议,均通过上述微健APP进行缴费、课程预约、课程管理等日常操作。庭审中双方确认原告共计缴费金额为117230元,剩余课程金额52104元。同时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是否应全额退回原告剩余课程金额。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私教协议》属于预付式消费合同,即消费者在消费前预先向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支付一定费用,由经营者就消费者预先支付的款项发放有记载功能的凭证等票证,再由消费者持票证向发行人请求交付一定金额、项目或次数的商品或服务。原告作为消费者主张因工作变动导致可能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要求全额退回剩余课程金额,被告表示同意解除合同,但应承担违约责任。本案是原告因自身原因放弃由被告提供服务而导致合同未能继续履行,且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违约行为或者具有过错,故原告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院综合考量服务协议的履行程度、被告成本支出、预期利益等因素,依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定原告向被告支付剩余课程总金额的20%违约金即52104元×20%=10420.8元,故被告需向原告退还41683.2元(52104元-10420.8元=41683.2元)。
综合上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星悦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某退回预付款41683.2元。
二、驳回原告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