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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某与朱某名誉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3/9/26 17:30:35 浏览:38

审理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案号 : (2021)沪0115民初72114号

裁判日期 : 2021.10.29

案由 : 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名誉权纠纷


诉讼请求

原告席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在“香园业主群”公开赔礼道歉、澄清事实,消除其言行所造成的恶劣影响、停止侵害;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万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上海市浦东新区香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的主任,被告系该小区7号楼的楼某。被告在“香园7号楼群”和小区业主群即“香园业主群”两个微信群内多次虚构事实,诽谤原告,恶意散布有关侵占挪用香园小区业主维修基金,侵占小区停车费收益装入自己口袋,物业采购小区物资时提高价格拿回扣,唆使被告丈夫纠结他人半夜上门按原告家的门铃骚扰,白天被告夫妻又纠结他人冲到原告家楼上敲打房门。由于被告的言行导致原告遭业主误解,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给原告及家人工作、生活、精神等都造成严重的影响,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辩方观点

被告朱某辩称,被告并未在“香园业主群”内侵犯原告个人名誉权,没有对原告诽谤谩骂。在“香园7号楼群”内的言语过激行为未对原告造成严重损害,也未对原告造成恶劣影响,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均为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小区的业主,原告系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的主任,被告系该小区7号楼的楼某。案外人姚某系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副主任。

该小区业主间建有微信群若干,包括“香园业主群”(群成员276人,均为小区业主,包括业委会的成员)、“香园7号楼群”(群成员22人,均为7号楼业主,被告系群主,原告不在该群内)等。

2021年3月18日,被告在“香园7号楼群”内发消息称:“现在的物业公司都是外包的……关键的是你已经签了合同……然后矛盾焦点转了,而转到了滨江小门,这是不对的,现在的业委会……提高介额(价格)在拿扣率,然后再问物业拿钱出来打给对(方),这不允许的,这个星期六又准备带人去参观(苏州),车费1,800-2,200(元),中饭AA制,那车费的钱是谁买单呢,担(胆)子够大,还是用业主的物修基金,大家都同意涨物业费吗?现在就是小区住10号的姓李的所谓是太平洋保险的,准备抢钱,他有自己底下的物业公司,所以大家就等着涨物业费吧,这个也就是@姚某和@席某,我们小区的会所也没有,他们说就要涨到3元以上,都是一些白痴,这俩个人想钱想了疯了。”嗣后有业主询问车费是否使用维修基金支付,被告回复:“对的,吃饭AA制,姚不是说了吗,车费十三点不说这就是用维修基金的钱,包括物业楼她买了二个写字台和椅子,上面都有,这不是用维修基金的钱吗?我现在叫他们公开出来,绿化和人家谈,他们有什么权利不通过小去(区)业主的同意,这就是从中拿扣率。”

2021年3月21日,被告在“香园7号楼群”内发消息称:“7号楼的业主大家请注意了,这届业委会在乱高(搞),昨天带人家不是去了苏州吗,人家是乡下,地方大,我们是城市地方小,想换物业,第一年稳着,第二年就开始涨了,涨2-5元,我们小区又没有会所,这帮人都在抢钱,有的人昨天也去看了,看了以后他们就不发声,了,都觉得在乱搞,从XX小区XX号XX的李家蔚他说他买进我们小区1仟多万,说没钱用了,就是他带着没有头脑的业委会和部分业主,去过的人都说上当的,我们小区是做不到的,7号楼的业主你们都同意换物业吗和提高涨物业费吗?”被告发消息后多位业主表达了对被告的支持。

2021年6月20日,被告在“香园7号楼群”内发消息称:“业委会现在已经用了我们每个业主的好多维修基金,带人到苏州去等等,这一年当中连小区车位的问题都没搞好,总是二个眼神看门卫的5元或10元的钱,都看到席某和姚某的口袋里去了,整天在香园业主群里大家都不认识的骂这个骂那个,整个小区灯或者是小花园里的椅子,都业委会自己出去和人家谈生意,提高价格拿回扣,都给我们知道,所以查帐,友情提示7号楼的业主们。”“都拿到了席某姚某口袋里。”

2021年3月14日22时10分,被告在“香园业主群”内发消息称:“既然和华沙合同签订了,业委会还在乱搞,要么就不要和人家签,物业有什么地方做的不妥应该指出,而不是指责。”其后有业主表达了相反意见。

2021年3月15日零点5分,被告在“香园业主群”内发消息称:“业委会个别人就是在搬弄是非,整天在搞阶级斗争,有权不用,过期作废要抓紧这5年,过期了白纸一张。”“这个栏杆都好的,为什么要换,是不是维修基金多,做什么广告牌,要把维修基金的钱当你家里的存款来用。”其后亦有多位业主表达了不同意见和对业委会工作的理解。

2021年6月22日,被告在“香园业主群”内发消息称:“为了小区协调和温馨家园,业委会这么久没有公布帐目,作为业主和楼某有理由知情权,让全体业主知道帐目清单清悉,我怀疑帐目有问题,请全体业主支持查清帐目。”紧接着另发一条消息称:“全体业主请注意!邀标的另外物业公司都我们都不知道他们的服务如何,听说物业费大幅涨价,请各位业主了解清楚后再签字。”其发言后多位业主回复消息对其疑问进行解答,也对业委会的工作表示了理解。

现原告以被告的上述言论侵害其名誉权为由,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等所证实,并均经庭审质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应当根据行为人是否实施了侮辱和诽谤等毁损名誉的加害行为、毁损名誉的行为是否指向特定的人、毁损名誉的行为是否为第三人所知悉、是否造成受害人客观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等因素认定。本案中被告朱某在“香园7号楼群”内发消息时直指本案原告席某和案外人姚某,称更换其他物业公司必定会涨物业费,“这两个人想钱想疯了”;未处理好小区停车位事宜,却将小区停车费“都拿到席某和姚某的口袋里去了”。被告在“香园业主群”里发消息时,指责“业委会个别人就是在搬弄是非,整天在搞阶级斗争,有权不用,过期作废,要抓紧这5年,过期了白纸一张。这个栏杆都好的,为什么要换,是不是维修基金多,做什么广告牌,要把维修基金的钱当你家里的存款来用。”被告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指责原告侵占物业费、停车费,滥用维修基金,虽然“香园业主群”内部分业主对被告的言论表达了反对意见并进行了批评,但是被告的上述言论会引发其他业主的猜测与疑问,特别是考虑到被告楼某的身份,其他业主不免对原告的工作产生质疑,造成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综上,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考虑其行为的影响范围,原告要求被告在“香园业主群”公开赔礼道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道歉书的内容须经法院审核。至于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因被告的行为已经终止,且未持续,故该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本案现有证据,难以捉摸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故原告的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朱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小区的业主组建的微信群“香园业主群”内发布经本院审核的对原告席某的赔礼道歉书;

二、驳回原告席某的其余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