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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刘某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3/9/26 17:50:26 浏览:38

杨某与刘某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

案号 (2020)京0491民初28872号

裁判日期 2021.04.23

案由 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名誉权纠纷


原告杨某与被告刘某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杨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嵩琦,被告刘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殷震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在《人民法院报》及涉案个人微博主页置顶位置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致歉内容应包含本案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报纸上致歉版面面积不小于6cm×9cm(名片大小,非中缝位置),网络致歉时间不少于90日;2.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律师费3万元和其他经济损失7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事实与理由:2020年3月,原告发现被告使用其注册的昵称为“我是微微宝宝”(UID:2161505592)的新浪微博账号(以下简称涉案个人微博)在新浪微博中发布5条针对原告的包含严重侮辱、诽谤言论的微博,博某配图中或附有原告照片,或附有含有原告英文名缩写的评论截图,足以证明涉案侵权内容针对的是原告。被告针对原告使用具有严重诽谤和人格侮辱性质的词语,主观恶意明显,严重贬损了原告人格,使原告遭受巨大的精神困扰和伤害。涉案博某的阅读量截止被删除时共达到132 281次,影响范围极广,给原告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


被告答辩

刘某辩称:1.2020年3月6日的微博。该微博中“中国国籍取了外国名字”的陈述并未违反事实;“跪舔”系网络用语,是指一方对于另一方“极度的讨好”的行为,并不能单纯认定为是贬义词。被告根据一些综艺节目中原告的行为,认为原告对于其丈夫比较讨好,被告自身不喜欢原告的这一行为,但是该陈述并没有侮辱原告,也不会降低其社会评价;“野模”是指靠模特这行挣钱吃饭,但既不属于哪家公司,也没有经纪人的模特,也可以称作为兼职模特,或者独立模特。没有底薪,没有福利,收入全靠各种有一搭没一搭的活儿,养活自己。被告该陈述主要是认为原告没有很好的经纪公司,像所谓的“野模”一样,不是对原告的侮辱,也不构成虚构事实诽谤原告,系被告对原告及其经纪公司的一种负面评价。负面评价如果具备一定的事实基础,即使不完全和事实吻合,但是评价者主观上没有降低被评价者社会评价的意图,在客观上没有恶意的诽谤、造谣事实,则一般的负面评价不能一概认定为侵权,否则会导致社会公众无法正常表达对公众人物的反感。2.2020年3月4日的微博。该篇微博针对原告的粉丝而非原告。该微博系被告和原告粉丝在网络上发生了争执,被告在反驳和质疑原告粉丝一些陈述的合理性时所发布。微博内容并无对原告不利的陈述,被告使用反问句的表达方式,用于归谬原告粉丝的主张,即如果原告的粉丝也认为原告其实并没有“换头”(是指“采用夸张的不合适的方法改变脸部外貌,比如ps过度、化妆过度等,以至于整个人所呈现的形象与原来的样子相距过大,无法很好辨认,像换了个头一样”),同时原告有一定的代表作品,则原告粉丝不能一概的认为其他人在提及原告时使用了“纯天然”“带作品”等词汇就是内涵(是指“讽刺”)原告,其他人在评价原告及其作品时,使用上述词汇并无不妥。3.2020年3月4日的微博。原告作为公众人物,在前后照片中外貌差距较大的情况下,被告认为原告对外部形象的修饰过度,并未超过合理的认识范围,原告身为知名艺人对此应当具有一定的容忍义务,并未达到侵权的程度。4.2017年4月5日的微博。该微博指原告的粉丝而非原告,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原告不具有起诉的主体资格。5.2015年11月14日的微博。首先,该微博没有也并非指向原告。“换头”系互联网粉圈中,对于修饰过度的明星所常用的表达方式,原告不能认为被告任何提及“换头”的陈述都是指向原告。其次,2015年时被告只有17周岁,属于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使该篇微博指向原告,但是未成年人对于粉圈的一些恶习(诸如粉丝互相辱骂,言语粗鄙)的认识能力较低,无法很好的认识到自己言论的性质。因此,不应当认定该微博构成对原告的侵权。综上,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无法证明被告有侵权行为,虽然被告有些微博言语粗鄙,但是被告年纪较轻,对于“粉圈、饭圈”的一些恶习无法很好的规避,同时不当言论也并非指向原告本人,系被告在和原告不理智粉丝互相攻击中一时气愤所述。被告的行为没有侵犯原告的名誉权,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相关主体情况

杨某,职业为演员,英文名Angelababy或baby。

刘某是新浪微博账号“我是微微宝宝”(UID:2161505592)的注册和运营主体。截止2020年3月10日原告取证时,该微博的粉丝数为12

150,关注数为1285。

二、被诉侵权行为的相关事实

涉案博某中,原告主张构成侵权的内容、侵权性质、发布时间、阅读数、评论数、点赞数及转发数如下:

(一)2020年3月6日18:46发布博某:中国国籍取外国名字去日本镀金回来中国圈钱,靠跪舔老公的野模是谁……野模粉再犯贱这些图会出现在换头所有相关微博的热评。博某下方附有原告照片。且被告在下方发表评论:(1)纯天然无污染的香港野模,抠图宝贝;(2)艳舞,哄金主懂不懂,不懂也正常我们没有这种经历;(3)换头就是那种干啥啥不行,抠图第一名;(4)好大,搞的她好爽;(5)这么爱倒贴我不介意,以后屠了换头所有相关热评。

原告主张:“回来中国圈钱”“靠跪舔老公的野模”“野模粉”“香港野模”“好大,搞的她好爽”构成侮辱;“换头”构成侮辱、诽谤;“艳舞,哄金主懂不懂,不懂也正常我们没有这种经历”构成诽谤。该博某截至删除时的阅读数为24 751,评论数为185,点赞数为812,转发数为8。

(二)2020年3月4日12:31发布博某:是的,说纯天然是内涵说带作品是内涵,所以这是变相承认换头是个整容又没有作品的野模吗?转发博某的附图中有文字:“我怕换头和某SDSJ精联合辣鸡yxh恶意刷屏”“换头的也能和纯天然比???”“杨某”。且被告在下方发表评论:(1)人家就是喜欢按头,换头人人喊打,怪我们咯;(2)因为换头从头到脚都是人工的,爱抠图,爱抽烟,就是一个五五分的印度咖喱味野模;(3)吹美国杂志,结果内涵美国国籍,脑子随换头。

原告主张:“换头”构成侮辱、诽谤;“野模”“换头人人喊打”“就是一个五五分的印度咖喱味野模”“脑子随换头”构成侮辱;“变相承认换头…整容”“因为换头从头到脚都是人工的”构成诽谤。该博某截至删除时的阅读数为20 100,评论数为23,点赞数为287,转发数为8。

(三)2020年3月4日01:33发布博某:换头粉说他们姐姐身材很好,我们来欣赏一下。博某下方附有原告照片。且被告在下方发表评论:(1)做鸡的野模身材再不好,怎么能上位呢;(2)换头今晚亲妈暴毙;(3)又怂又喜欢犯贱,活该蒸主像过街老鼠犯贱撕吧,又怂的删微博。明天大日子,等官宣完再艹几只换头粉助助兴;(4)回复@天仙的熊宝宝:这个死矮子,换头怪,抠逼精;(5)之前太清淡,偶尔重口一下,就喜欢咖喱猴风格的;(6)对吼,你来发,不想为了咖喱猴充会员补图;(7)这已经是垃圾车了;(8)不吃,我就看看,想看咖喱猴再一次跳艳舞。

原告主张:“换头”“做鸡的野模身材再不好,怎么能上位呢”构成侮辱、诽谤;“换头今晚亲妈暴毙”“这个死矮子,换头怪,抠逼精”“野模”“活该蒸主像过街老鼠”“偶尔重口一下,就喜欢咖喱猴风格的”“这已经是垃圾车了”“想看咖喱猴再一次跳艳舞”构成侮辱;“做鸡”构成诽谤。该博某截至删除时的阅读数为20 636,评论数为108,点赞数为414,转发数为3。

(四)2017年4月5日发布博某:野鸡也敢登鼻子上脸了,犯贱截图一堆一堆的,跑dior官博下犯贱,还跑人家ycy微博犯贱,既然这样,以牙还牙吧,人家大粉都犯贱不是一两次了呢,那就送你们份大礼咯,换头倒贴这么久都没名分是不是因为逼太骚了,熏人啊,说带货能力差让我们多买花蜜,exm?我们疯狂抽奖送dior口红的时候你们还在找爸妈哭着要零花钱吧。杂志先过一千销量再bb,私信轮这几只骚鸡站街粉@杨某换垃圾废物团队@仙鼻本微博随意艾特骂,不过千都不算给力。博某下方附有截图,截图中含有“杨某”字样。

原告主张:“换头”构成侮辱、诽谤;“骚鸡站街粉”“倒贴”“是不是因为逼太骚了,熏人啊”构成侮辱;“倒贴这么久都没名分”构成诽谤。该博某截至删除时的阅读数为65 949,评论数为274,点赞数为136,转发数为40。

(五)2015年11月14日发布博某:真主贱。粉丝也贱。有时间出来踩天仙。还不如滚回去多看着点你们家换头cb。到处公关。真当别人看不出来似的。活该千刀万剐。转发博某“换头女yzg扑的换头女的粉丝娘都不认识了吧,不给换头女艹流量给天仙找存在感……”,转发的微博附图中含有“ab”字样。

原告主张:“换头cb”“换头女”构成侮辱、诽谤;“真主贱”“活该千刀万剐”构成侮辱。“ab”指原告英文名Angelababy的缩写,粉丝常用ab称呼原告;“yzg”是指“云中歌”,是原告拍摄过的一部古装电视剧。该博某截至删除时的阅读数为845,评论数、点赞数与转发数均为0。

三、原告主张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的相关事实

原告提交其与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协议》及律师费发票,证明其维权支出律师费3万元。

四、被告抗辩的相关事实

被告提交“野模”百度百科词条截图,证明该词汇不是对原告的侮辱,也不构成以虚假陈述、虚构事实的方式诽谤原告,系被告对原告及其经纪公司的一种负面评价。该截图显示:野模是指靠模特这行挣钱吃饭,但既不属于哪家公司,也没有经纪人的模特。也可以称作为兼职模特,或者独立模特。没有底薪,没有福利,收入全靠各种有一搭没一搭的活儿,养活自己。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IP360取证数据保全证书及取证视频、涉案博某截图、《委托协议》、律师费发票、被告提交的网页截图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名誉。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根据双方诉辩意见及举证质证情况,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博某是否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如果构成,被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关于2020年3月4日01:33、2017年4月5日、2015年11月14日的博某是否指向原告的问题。首先,上述博某下方或附有原告照片,或所附截图及博某本身含有原告名字,或含有原告英文名缩写,可以与原告直接或高度对应,极易使普通读者将涉案博某中“换头”“野鸡”所指向的人物与原告相关联。其次,上述博某中虽含有“换头粉”“粉丝”等字样,但博某所述内容的关注点仍在原告本身,且根据博某内容及下方被告发表的评论内容,如“真主贱”“换头今晚亲妈暴毙”“活该蒸主像过街老鼠犯贱撕吧”等,涉案博某及评论所针对的对象系原告。最后,针对被告辩称,涉案博某中“换头”并非指原告,但不能说明具体指向,也未提交涉案博某所指为非特定人物的证据,故本院对其该项抗辩不予采信。

关于涉案博某是否侵犯原告名誉权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的除外。本案原告系知名演员、模特,是在社会生活中广为人知的公众人物,享受较多的公众关注及相关利益。基于公共利益和正当公众兴趣等价值利益的考量,对其人格利益应进行合理限制,认定是否侵犯其名誉权的尺度需较涉及普通大众的情形更为宽松,其对来自他人关于其颜值、品格、能力等方面的负面评价应给予一定的容忍,以衡平保护其他公民享有的言论自由。但这并不意味者他人可以使用与其行为性质不符的侮辱、贬损言辞对其进行评价,该评价不属于对公众人物进行监督和批评的正当评论。涉案博某中,“靠跪舔老公的野模”“就是一个五五分的印度咖喱味野模”“这已经是垃圾车了”“想看咖喱猴再一次跳艳舞”等很多内容,用语极其污秽,极具侮辱性,贬损了原告的人格,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超出了正当评论和批评的边界,构成侵权。

关于被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问题。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被侵权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被告赔礼道歉的方式应与侵权的具体方式和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故本院将综合考虑被告的主观过错、侵权情节、损害后果等因素,依法确定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鉴于涉案博某阅读数较大、涉案个人微博关注人数较多,传播范围较广,侵权言论性质恶劣,势必给原告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故本院综合考虑侵权文字的内容描述、被告的过错程度、涉案微博的数量和阅读数、涉案个人微博的粉丝数等因素,酌情判定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原告支付的律师费用属于其为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本院结合案件难易程度及工作量等情况,对该项费用酌情支持1万元,超过此部分的财产损失,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辩称2015年11月14日微博发布时,其17周岁,属于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应承担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侵权博某发布时被告不满十八周岁不是其不承担侵权责任的理由,对其该项抗辩本院不予采信。


裁判结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在涉案个人微博首页置顶位置连续30日公开发布致歉声明,向原告杨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声明内容需经本院核准,如被告刘某拒不履行该义务或因涉案个人微博账号不能使用导致无法履行该义务,本院将选择一家全国公开发行的报刊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刘某负担);

二、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杨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三、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杨某合理维权支出损失1万元;

四、驳回原告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