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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3-侦查阶段:不批准逮捕的辩护意见

发布时间:2023/10/1 22:37:26 浏览:76

一、撰写《不批准逮捕的辩护意见》的必要性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因此,在侦查阶段,律师出具《不批准逮捕的辩护意见》,会是一项经常性的业务。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第十一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提出不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犯罪情形等书面意见以及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认真审查,并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必要时,可以当面听取受委托律师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应当以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危险性相关证据为依据,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认定。必要时可以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等方式,核实相关证据。依据在案证据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相关证据,公安机关没有补充移送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审查逮捕阶段,辩护人应当及时提交意见。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 7 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 15 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案件,不得超过 20 日。


二、如何撰写《不批准逮捕的辩护意见》

是否应当批捕的焦点在于批捕必要性。对此,辩护律师主要可以从六个方面来说明不逮捕的意见:

第一,是否构成犯罪,是否达到犯罪的标准,是首要问题。

第二,是否会妨害侦查。如果案件已经侦查了很久,相关证据也已固定,该调取的证据也已经调取,此时不羁押当事人,不会妨害侦查。

第三,是否有人身危险性。如果当事人没有前科劣迹,之前表现一贯良好,则可以说对社会的危险性不大。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列举的条件逐一论述。

第四,指控证据是否充足。律师一般会提出指控证据不足,但不能盲目提,而是要根据犯罪构成要件,有针对性地提出。同时也要防止副作用,即律师意见成了公安机关的指引,提醒侦查机关去补充某些证据。

第五,如果当事人身体健康状况不适于羁押,可以提出不在看守所押的意见。

第六,刑事政策,如当前保护民营企业的意见和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