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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14-审判阶段:制作质证提纲

发布时间:2023/10/7 8:34:44 浏览:76

一、质证时注意事项

1.公诉人如向法庭出示律师未查阅复制的新证据,辩护人应当向法庭提出当庭审查证据,经审查确信该证据不会影响自己辩护思路的,可以进行质证。经过当庭查看证据,对该证据存在疑问或可能影响辩护思路的,应向法庭申请休庭,以便有足够的时间审查证据对该证据做必要的准备

2.公诉人通知移送材料以外的新证人出庭的,辩护人应向法庭提出意见,若有必要,要求休庭作必要的辩护准备。

3.控方证人是否出庭,如不出庭,对公诉人宣读的未出庭证人的书面证言,辩护人要提出的审查意见包括:该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该证人证言的形式和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完整、准确。如辩护人认为确有必要对该证人证言进行当庭质证的,应向法庭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或要求通过视频、语音通信等技术手段对该证人证言进行质证,或建议法庭对该证人证言不予采信对出庭的证人,辩护人按照提前拟定的发问提纲,结合庭审情况进行发问。

4.控方鉴定意见的鉴定人是否出庭。鉴定人不出庭的,辩护人按照准备好的质证意见质证,对鉴定意见的可信性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与控诉方展开辩论。必要时,辩护人有权申请法庭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或者建议法庭不能将此鉴定作为定案的依据,或者要求法庭延期审理,申请人民法院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对出庭的鉴定人和鉴定意见,辩护人按照准备好的发问提纲进行发问,对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与控方展开辩论。如果辩护人提前申请了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支持辩护人观点,得到允许后,由有专门知识的人提出观点,对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进行辩论。

5.公诉人出示的物证、书证是否是原件、原物。质证其不能出示原件、原物的原因,是否有必要由被告人辨认。

对公诉人出示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否有原始载体,质证其不能出示原始载体的原因,是否能播放、展示内容。在视听资料播放后,如发现该材料不真实,或者与本案没有关系,或者其内容不是被告人自愿所为等应提出要求重新鉴定或者不予采信的建议及理由,控辩双方可以就此展开辩论可以要求法庭调查核实。在电子数据展示后,如发现该材料不真实.或者与本案没有关系,或者有相反的证据表明该数据为伪造等,应提出要求重新鉴定或检验的建议和理由,或者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控辩双方可以就此展开辩论,辩护人有权要求法庭调查核实。

6.勘验检查等笔录,侦查、实验笔录,认笔录,搜查、扣押笔录等笔录的制作人是否出庭作证。其出庭的.按准备好的发问提纲进行发问:不出庭的,按照准备好的质证意见发表,可以提出笔录的制作人如不出庭说明情况,其笔录的真实性无法查明,提出不予采信的建议和理由。

7.在法庭调查活动过程中,辩护人如发现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没有向人民法院移交的,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

8.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人如发现有新情况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书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的,应依法提出申请。

9.公诉人在质证时提出不同意见的,辩护人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案件每项事实的举证、质证完毕后,辩护人可以发表综合性的质证意见。

10.公诉人举证完毕后,辩护人如有证据提交的,向法庭申请对本方证据进行举证,得到允许后按照提交给法庭的证据目录清单进行举证。

11.在法庭调查活动中有不符合法律规定或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辩护人可依法提出建议或异议。


二、如何发表质证意见

(一)围绕证据“三性”发表质证意见

发表质证意见围绕证据的“三性”要注意:第一,证据的关联性是证据与待证事实有无关联,还要注意有什么关联。第二,证据的合法性除了非法证据,还有不合法的证据。第三,通过证据的客观性质疑真实性。没有客观性是指与其他查明的事实不符,或者与其他证据相矛盾,或者与常识常情常理相违背。第四,对证据提出意见不要表述为异议。


(二)质证“三性”的顺序

1.首先是关联性,关联性是证据的首要属性,如果证据没有关联性,就将质证关联性排在第一位。比如某个物证来源不明,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如果有关联,有什么关联是涉及待证事实的问题,放在最后论述。

2.合法性,如果有关联性就质证合法性。合法性包括非法证据和不合法证据。如果非法证据在庭前会议被排除了就不能进入法庭。如果庭前会议没有被排除,开庭时律师还可以提出该证据为非法证据的意见。庭前会议未排除,不影响律师在法庭上提出非法证据的实质权利。不合法的证据就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

3.如果没有非法证据和不合法的证据,就质证提客观性。客观性要从与其他查明的事实不符、与其他证据相矛盾或者与常识常情常理相违背三个方面来论述。


(三)质证意见的具体表述

1.公诉人举证的一般表述。公诉人举证时一般表述:“公诉人现出示某某证据,在卷宗第几页,该证据证明某某事实,请法庭组织质证。”在读到卷宗第几页时,公诉人会表述:“现在宣读其中的主要内容如下。”接下来,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公诉人可能对辩护人和被告人刚才的质证意见简单答辩或者说明,然后公诉人继续举证。如果法庭组织辩论,公诉人会直接进行答辩,答辩完以后再让律师提辩论意见。然后审判长主持公诉人继续举证,公诉人继续举证。

2.辩护人质证的一般表述。辩护人质证意见一般表述:“对公诉人刚才出具的某某证据的某某性提出几点意见”,说完后说“质证暂时到此”。辩护人申请对公诉人(对辩护人质证意见的)答辩或说明,发表辩论意见一般表述:“审判长,对公诉人刚才的说明,辩护人有意见要发表,请允许。”审判长可能不同意,会让律师到法庭辩论阶段发表。此时律师可以做好记录,在辩论阶段做针对性的辩论。也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争取辩论,该条规定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说明此时的辩论是针对该份证据的辩论,后

面法庭辩论阶段的辩论是对整个案件的辩论

3.辩护人对证据没有关联性的具体表述.对公诉人出示某证据的关联性有几点意见,该证据无法证明来源,与定罪量刑无关,与本案无法建立关联没有关联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4.辩护人对证据合法性质证意见的具体表述。对非法证据质证的句式结构某某证据一系侦查人员通过一(肉刑或变相肉刑等)非法方式一取得,属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具体表述为:对公诉人出示的某某证据的合法性有几点意见,该份证据系侦查人员通过肉刑或变相肉刑等非法方式取得.系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对于非法证据以外的不合法证据质证的句式结构:侦查人员一行为违反一法律规定一导致后果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具体表述为侦查机关对某某的讯问笔录采用复制粘贴方式,违反了公安部《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零五条“侦查人员应当将问话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如实记录”的规定,未如实记录,不是被告人真实意思,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不合法的证据跟非法证据有区别,非法证据不能进入法庭,法庭不用评判,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不合法的证据是不能采纳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

5.辩护人对证据没有客观性质证意见的具体表述:对于公诉人出示某证据的客观性有几点意见,从与其他查明的事实不符、与其他证据相矛盾或者与常识常情常理相违背三个方面,进行分述,真实性存疑,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对公诉人出具的某某证据的客观性,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具体事实,根据个案实际情况列举。简单表述即可,不用展开,到第二轮阶段再结合所有证据进行分析评判。

对证据的客观性质证,实质是通过客观性质证其真实性。比如证人说看到一个高个子殴打一个矮个子的被害人,而事实上被告人比被害人还矮,这就是与客观事实不符,证言不具有真实性。

常识、常情、常理,是根据一般人的理解,正常情况下应当怎么样的情况。要结合证据来进行分析。辩护人可以用,公诉人也可以用,甚至侦查人员也可以用。

6.对关联性中待证事实质证的表述。对公诉人出示证据不全面仅对不利证据摘录的质证意见表述:对公诉人出举的 x x证据的关联性有意见,该证据(部分内容)证实了被告人的辩解;不能证实控方所指控的待证事实;公诉人仅作部分出示辩护人认为公诉未宣读部分内容也应该出示,现予补充宣读。

其他表述:对公诉人出举的某某证据无法证明x x事实,无法排除x的合理可能。

尽量避免每一份证据质证的时候都说本份证据无法证明犯罪事实,容易被认为是无实质性意见。

7.对公诉人分组出示证据的质证意见表述:对公诉人出具的该组证据,无法证明某某事实,无法排除某某的合理怀疑。对一组证据的质证,辩护人提出对这一组总体的质证意见:公诉人出具的该组证据,无法证明什么事实,无法排除什么合理怀疑进行论证。


(四)公诉人举证时的辩护工作

1.认真听,听清楚公诉人出示的证据名称、证据的内容和待证事实。听清楚公诉人出示了什么证据,特别是被告人笔录有多份,公诉人宣读了几份。即使是同一份笔录,公诉人宣读是否完整。针对公诉人出示的笔录进行质证,对其未出示的笔录也要质证。如果庭后法官看到这部分笔录,而辩护人没有发表意见,对被告人是不利的。所以辩护人不能局限于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提出针对性意见还要针对没有出示的同类证据,对被告人不利的内容发表质证以及指出有利的部分。而对于同一份笔录,公诉人读的一般是对被告人不利的内容,对于没有读到的对被告人有利的内容,辩护人要提出意见,不能局限于公诉人宣读的内容。

弄清公诉人出示证据的待证事实,它能不能得到证明。有时对证据的本身没有意见,但是对待证事实有意见,证据是否能证明待证事实还存在疑问。公诉人站在控方的立场看待证据是一方面,辩护人站在辩方的立场看待证据是另一方面,如何解读证据也是关键的问题.将其纳人证据的关联性提出质证意见

2.做好记录。将公诉人出示的证据,包括有利的观点、不利的观点,有利的证据内容、不利的证据内容,在质证提纲中标出来。结合质证提纲发表意见。

3.调整质证提纲,发表质证意见。根据公诉人出示的证据、宣读的内容与待证事实的关系,结合准备好的意见调整质证提纲。使质证意见更有针对性、更加全面,紧扣“三性”简洁明快、抓住要害,让法官能更清楚辩护人表达的质证意见。


(五)被告人发表意见时的辩护工作

1.认真听,听清楚自己当事人的辩解。第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属于证据辩护人也应当发表意见,一般辩护人对被告人的辩解没有反对意见,但也要简单提出意见,至少应当说“请法庭重视被告人的辩解”,不能不发表意见。第二,被告人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后,辩护人也要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一般来说,辩护人的质证意见比被告人的质证意见要专业、全面,避免被告人对证据提出质证意见,而辩护人没有意见。第三,其他同案被告人的辩解意见也属于证据,对其有利或不利于自己当事人的内容要作有针对性的质证意见。第四,被告人的辩解意见可以在辩论阶段引用。对庭审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可以引用并发表意见。

2.对被告人发表的意见予以记录。被告人提出的意见属于什么问题,是合法性、关联性还是客观性问题,跟自己准备的质证意见进行比对。用法言法语进行总结提升,并在此基础上发表意见

3.及时调整准备好的质证提案。结合被告人的质证意见,紧扣“三性”简洁明快、抓住要害,提出质证意见。

注意同案犯可能提出的对当事人不利的意见,也要发表意见,这部分可能是没有准备的。发表意见要紧扣“三性”遵循标准表述:对公诉人出示的某某证据的某某性有几点意见。


三、辩护人举证注意事项

辩护人除了质证以外,可能还有证据举证。

1.辩护人举证原则是只举可能有利、不可能不利的证据,不举不利或经过调查可能不利的证据。对提交的证据都事先评估证明目的和作用,证明力如何,有利还是不利。

2.辩护人提交的证据也要符合证据的要求要接受公诉人的质证。在多数情况下,辩护人提交的是证据线索,申请法庭去调查核实。有时辩护人为了防范执业风险出于策略上的考虑往往把证据也当成证据线索提交。

3.不管是证据还是证据线索都要客观真实至少在律师的环节保证客观真实。既是防范执业风险的要求,也是作为法律人应该坚守的职业纪律。

4.证据要在庭审前提交证据目录和证据的复印件写明待证事实装订成册提交法庭。还要给公诉人准备副本,有必要的还要给同案其他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准备。开庭时必须提交原件核对。

5.公诉人出示的和没有出示的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都可以纳人辩护人的举证材料。

6.举证也可以用多媒体的方法展示,通过视频、动画或者 PPT 等一些科技手段来展示证据说服力更强,要提前与法庭沟通,调试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