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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机动车交通事故实务处理

发布时间:2023/10/9 20:56:48 浏览:98

第一章  交警如何判定交通事故责任

一、交警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原则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4、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二、交通事故责任可以推定情况有哪些

1、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当事人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当事人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7修订)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第二章  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司法实践中,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先由交强险在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首先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来确定当事人的赔偿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交通事故认定书具有当然证明力,人民法院通常还会结合当事人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存在的其他违法情形或可能导致机动车事故的客观原因,最终确定各方的赔偿比例。

我国现行的交通事故责任共划分为五种,即同等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全部责任、无责任。在司法实践中,这五种责任比例分别对应如下的百分数:

1、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同等责任:各自承担50%的责任。

2、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主次责任:负主要责任的一方,承担70%的赔偿责任;负次要责任的一方,承担30%的赔偿责任;

3、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全责与无责: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无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司法实践中,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先由交强险在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以及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按照如下比例承担责任:

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无事故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

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

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

5、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方在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对超过最低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第一款的规定赔偿。


三、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害第三人的责任承担

1、对于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害第三人这种情形,人民法院首先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来确定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对于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清事故全部事实,未作出事故认定书的案件,人民法院在进行裁判时,一般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和事故卷宗中的记载,结合庭审中所播放的事故录像,判断当事人的行为与此次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各方当事人的过错以及原因力的大小,以此认定各方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比例。

2、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多个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依照民法典第1170条、第1171条、第1172条的规定,确定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按份责任。即:1)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中的一辆机动车或者数辆机动车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各机动车方承担连带责任。2)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各机动车分别造成同一损害,每一机动车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各机动车方承担连带责任。3)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各机动车分别造成同一损害,但单辆机动车不构成损害的直接原因,损害结果由各机动车共同造成,即构成多因一果的关系,如果能够确定各自责任大小的,各机动车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难以确定各自责任大小的,各机动车平均承担责任。

3、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应当由交强险在限额范围内优先赔偿。如果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各侵权人按责任比例进行赔偿。如果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则按照各保险公司责任限额的比例划分赔偿责任。

4、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的特殊情形下,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一般会支持该请求,保险公司可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


第三章  机动车的车损,可以向保险公司主张代位求偿权

一、车险享有代位求偿权

车险享有代位求偿权,前提条件如下:

1、事故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

2、投保了车损险;

3、事故责任明确,有第三责任方,且被保险人未放弃索赔权。

法律依据:《保险法》

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二、保险双方在代位求偿中的权利义务

(一)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保险人的权利是保险人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的义务是保险人追偿的权利应当与他的赔偿义务等价,如果追得的款项超过赔偿金额,超过部分归被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1、在保险赔偿前,被保险人需保持对过失方起诉的权利;

2、不能放弃对第三者责任方的索赔权;

3、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4、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责任方追偿;

5、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第四章  机动车向非机动车、行人索赔没有相关法律依据

我国道路交通法规及《民法典》对行人及非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没有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了机动车一方的无过错责任,在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情况下尚需赔偿非机动车、行人的损失,该条充分体现了保护非机动车、行人一方的立法目的,机动车向非机动车、行人索赔没有相关法律依据。

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中,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的过错本质上是违反了对自身的保护注意,而非侵权责任法所设定的不得损害他人的一般注意义务,不能因为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违反了该种对己注意,就要求其承担机动车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被告驾驶电动自行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使其人身权利受到损害,是对自身安全的疏忽保护,其对自身损失存在过错,但并不足以构成侵害机动车方财产权的过错,机动车的财产损失主要仍是基于机动车一方高速驾驶所形成的危险。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是对事故成因的调查结论,并非对侵权责任承担的认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仅规定了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机动车一方有赔偿非机动车方的义务,非机动车方一方的过错可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但没有规定非机动车一方需赔偿机动车一方损失。因此,作为非机动车的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虽负有主要责任,但机动车方无权向其主张车辆的损失赔偿。即便保险公司在履行先行赔付义务后,仍不享有代位求偿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