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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中羊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23:38:51 浏览:86

魏某、中羊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3)浙0109民初5189号

裁判日期2023.05.18

案由民事/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魏某与被告中羊公司、黄建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魏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红到庭参加诉讼,中羊公司、黄建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请求

魏某向本院明确诉讼请求:1.判令中羊公司归还魏某借款本金18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22年1月25日起按合同成立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至本金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黄建苗对中羊公司的前述义务中在借款本金180万元范围内向魏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事实和理由:2022年1月25日,中羊公司向魏某借款180万元,并签订了《公司短期借款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即2022年1月25日至2023年1月24日;借款用途为公司经营旅游酒店;借款利率为年化15%,魏某提供的借款资金是其合法拥有,自主支配的资金等内容。魏某于当日将该笔款项转至中羊公司的账号中。借款当日,黄建苗向魏某出具了借款担保书。现借款期限已过,中羊公司并没有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归还借款本金,仅支付了少量利息。黄建苗出具的借款担保书中明确约定“若中羊公司对此款不能按时履行还款,本人作担保并承担此笔款项的归还义务共计:壹佰捌拾万”。现借款期限已满,中羊公司并没有按时履行还款义务,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黄建苗出具的担保书的约定,黄建苗对本金180万元有还款义务和责任。

中羊公司、黄建苗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本院查明如下事实:2022年1月25日,中羊公司作为乙方、借方签订《公司短期借款合同》1份,载明借款金额为18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自2022年1月25日至2023年1月24日。借款用途为公司经营旅游酒店,借款利率为年化15%等内容。同日,黄建苗出具《借款担保书》1份,载明“今借魏某壹佰捌拾万用于中羊公司经营性借款,此款于2022年1月25号实到中羊公司广发银行对公账户。借款期限为2022年1月25号到2023年1月24号。连本带息归还魏某,若中羊公司对此款不能按时履行还款,本人做担保并承担此笔款项归还义务共计180万元”。中羊公司亦在该担保书上加盖印章。当日,魏某向中羊公司尾号为0163的广发银行账户汇款180万元。

中羊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向魏某转账3万元,于6月28日转账3万元,于7月25日转账5万元。

魏某自认,黄建苗系对本金180万元提供担保。案涉借款系来源于银行贷款。

以上事实,有魏某提供的《公司短期借款合同》、《借款担保书》,银行转账记录及当事人庭审陈述予以证实。上述证据虽未经中羊公司、黄建苗当庭质证,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魏某自认案涉借款来源于金融机构,故魏某与中羊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同时,除本金外,中羊公司应支付基于无效合同取得资金产生的相应的资金占用费。结合其还款情况,按照合同成立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即年利率3.7%计算,按照先息后本的扣款顺序,经计算,中羊公司尚应返还魏某借款本金1722908元并支付该款自2022年7月25日起按年利率3.7%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魏某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黄建苗对案涉借款来源于金融机构系明知,其具有过错,应承担中羊公司本金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魏某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中羊公司、黄建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对魏某的起诉事实和诉讼请求抗辩权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六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中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魏某借款1722908元,并支付该款自2022年7月25日起按年利率3.7%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

二、黄建苗对上述第一项中中羊公司本金不能清偿的部分的三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三、驳回魏某的其余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