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判观点: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被告已支付部分款项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部分,应在本金中进行扣减。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俗称“砍头息”),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因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借期内利息,也未约定逾期利息,故对原告主张的利息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本院调整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只有借贷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不能成立,必须要有实际的交付行为,即合同是在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无论当事人是否存在书面的合同,合同都是在贷款人实际交付贷款时成立。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贷款人没有实际交付借款的,借款合同不成立,借款人原则上也不能要求贷款人履行合同交付借款。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关于案涉款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涉案借条上并无被告王雪皎的签字,且涉案借款的数额远超过正常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原告并未充分举证涉案借款系基于二被告共同的意思表示亦或是涉案借款已得到被告王雪皎的事后追认,原告亦未充分举证涉案借款系用于二被告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故涉案借款不能认定为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王雪皎不承担还款责任。
被告未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按照协议约定全部债务视为到期,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325500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魏某自认案涉借款来源于金融机构,故魏某与中羊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同时,除本金外,中羊公司应支付基于无效合同取得资金产生的相应的资金占用费。
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黄建苗对案涉借款来源于金融机构系明知,其具有过错,应承担中羊公司本金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魏某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因案涉借款合同无效,原告主张律师费和保全担保费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二、诉讼请求:
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0万元;
2、被告支付借款利息8270元(以70万元为基数,利率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即年利率15.4%计算,自2021年6月15日至2021年7月12日);(借期内利息)
3、被告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136912元(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21年7月13日起算至实际还清止,暂算至2022年11月1日为);(逾期利息)
4、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律师费损失15000元;
5、判令原告对被告名下的位于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诗方轩-幢-单元-室房屋的折价款或者以拍卖、变卖方式所得价款按抵押顺位享有优先受偿权;
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5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485450元(以9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7日起暂计算至2022年11月6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赔付),后续利息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5万元及逾期利息(以 9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5万元及逾期利息(以 95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备注:如果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则利息的计算应当自起诉之日起开始计算。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截止款项实际还清之日的利息。如果借款合同中有约定还款日期,则利息的计算应当从违约之日起开始计算。写上具体日期即可。
三、证据列举
1、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的关系:借款合同、借条、欠条、担保合同、收据、收条、微信聊天记录、当事人陈述等。
2、证明出借人已经交付借款: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流水清单、对账明细单、借款人出具的收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
3、证明借款利息和违约金:借款合同、借条、欠条、微信聊天记录等。
4、证明借款人已经履行了全部或部分还款义务: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转账记录、对账明细单、证人证言等
5、证明网络借贷的相关事实:P2P网络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网络借贷平台服务协议、债权转让协议、网络借贷公司工商登记信息、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网络借贷相关网页截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