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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3/11/21 20:53:23 浏览:78

张某、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案号 (2021)浙0109民初19347号

裁判日期 2021.12.30

案由 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

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汪依宸由原告抚养教育,由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2000元,教育费及医疗费凭发票各半承担;3.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车牌号为×××小轿车归原告所有(暂估价5万元),×××小轿车归被告所有(暂估价3万元);拆迁安置面积140平方米归张某所有(张某及邵奕骢,暂估价200万元),过渡费每人每月1600元归张某所有(张某及邵奕聰);4.无其他共同债务,各自经手的债务归各自处理;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7月31日在萧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儿汪依宸(2016年11月16日出生)。因被告沉迷赌博,屡教不改,家里的拆迁款已被花得所剩无几,被告因此变得喜怒无常,经常对原告口出恶言,拳脚相加,至此双方关系恶化,天天吵天天闹,家庭生活无法继续维持下去,双方亦多次协商离婚,都因孩子及财产分割事项没有协商成功。原告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当离婚。


被告答辩

被告汪某未作答辩也未提交任何证据。


法院查明

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原被告于2015年7月3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6年11月16日生育婚生女儿汪依宸。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拆迁后因家庭琐事及经济问题造成矛盾,原告遂起诉来院。因被告未到庭,本案无法调解。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证书、居民户口簿及当事人庭审陈述予以证实。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近年来,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及经济问题致使夫妻感情产生隔阂,但视目前状况,双方不存在根本性冲突。现原告亦未能举证证明双方分居已满两年或具有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故只要双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珍惜以往夫妻感情,树立起正确的家庭观念,多从有利于家庭稳定的角度考虑,双方尚有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