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案号 : (2021)浙0683民初7742号
裁判日期 : 2022.03.24
案由 : 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
原告朱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女王舒玄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女儿成年。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官河盛世府3幢1单元2102室房屋一套,价值68万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原系同事,后相识。2018年1月8日登记结婚。2018年12月11日生育一女,取名王舒玄。原、被告婚前对彼此的性格、喜好并无深入了解,感情基础较为薄弱。婚后,被告渐渐对原告不再关心,冷暴力倾向严重,经常发生争吵。双方仅维持形式上的婚姻。为给予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原告一直默默付出,到处忍让。但原告的忍让并未使得夫妻关系及家庭关系得到缓和。但此后,被告长期自己一人居住,原告为避免争吵带女儿居住在自己父母家。2021年4月15日,原告曾起诉离婚,被告表示愿意挽回婚姻,并主动出具承诺书,后原告撤诉。但此后至今,被告并未完全履行承诺书中的承诺。目前,虽经半年多的努力,但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换回可能。原告认为,女儿由原告一手抚养带大,且无论是工作状态还是家庭氛围来看,女儿的抚养权归原告所有,更有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未曾向原告透露过任何收入情况,日常生活开支及女儿生活学习费用,基本有原告负担。婚后,原告家拆迁后,用拆迁赔款支付购买了房屋一套,位于官河盛世府3幢1单元2102室。原告认为应予以分割,并多分原告方。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答辩
被告王某答辩称,1、同意与原告离婚。2、如果原告能够保障被告充分行使探视权,女儿愿意交由原告抚养。具体的探视方案为每周末一天女儿由被告带出,自上午9点至晚上9点,接送地点为女儿居住地楼下,暑假半个月、寒假7天女儿与被告共同生活,其中每隔一年与被告共同过年,日常原告需保持通话、微信、视频等方式保证被告能与女儿联系。3、结合被告的收入情况,希望抚养费在每月1500元的基础上酌情减少。4、共有房屋实际上购买价格是86万元,其中政府补贴20万元,被告出资29万元,包括被告的户口安置费21万元,15万元现金和1万元新房钥匙费,愿意按照法律规定平分,如果原告需要房屋,评估价的一半房款给被告,如果原告不想要房屋,则将房屋出售后再予以平分,在房屋出售过程中产生的评估费、税费等各类费用也平摊。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其中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提供的证据有:
证据1、结婚登记证1份,证明双方于2018年1月8日登记结婚的事实。
证据2、出生医学证明1份,证明2018年12月11日生有女儿王舒玄。
证据3、不动产权证1本,证明婚后购买了官河盛世府3幢一单元2102室的房屋。
被告对上述证据没有异议。
证据4、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房票安置购房证明书、中信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原、被告购买的房屋购房款来自于原告父母房屋拆迁的赔偿款。被告经质证对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无法证明原告可以多分配房屋的理由。
证据5、(2021)浙0683民初2638号民事裁定书1份,证明原告曾起诉离婚,后撤诉的事实。被告无异议。
证据6、2021年5月18日被告出具的承诺书1份,证明被告同意按照每月1500元计算抚养费。被告经质证对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该承诺书是在不离婚的前提下作出的,与本案无关。
经被告申请,对涉案房产本院委托绍兴市平正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价值评估,该公司作出的证据7、平正估价(2022)SF字2204号评估报告1份。原告质证认为评估价格与实际成交的价格存在差距,不应当完全以评估报告作为房屋价格的依据。被告质证认为可以按照评估价格来平分,如果原告也不需要房屋,以房屋实际处置价格为准。
对上述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因质证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没有异议,其内容对本案事实存在一定关联性,故载明的内容具有证明效力。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8年1月8日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2018年12月11日原告生育一女,取名王舒玄,现随原告一起生活。婚后双方因故发生矛盾,2021年4月25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同年5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1份,载明被告不同意离婚,希望和好,并努力做到以下几点,其中第一项为每月支付原告婚生女生活费1500元。当天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后双方关系仍未改善,现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被告同意离婚,并要求一并解决婚生女的探视权问题。
另认定,2003年间原告父母在嵊州市剡湖街道山前村曾拥有占地面积为105.6平方米的房屋一幢。2018年6月22日上述房屋被征收拆迁,原告父母与原、被告作为房屋拆迁安置对象获得金额为914064元的房票安置补偿款。2018年7月2日,原告与被告使用金额为859384元房票安置补偿款购买了坐落在嵊州市高杨路1088号观河盛世府3幢一单元2102室计建筑面积为89.48平方米的住宅房屋,现该房屋不动产权证登记的权利人为原、被告,共有情况为共同共有。经本院委托绍兴市平正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该房屋进行价值评估,该公司作出平正估价(2022)SF字2204号评估报告1份,认为在价值时点2022年2月22日的估价结果为人民币1116373元,其中动产空气能热水器价值36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后,因故发生矛盾,致双方感情不和。2021年4月原告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后,双方关系未改善,现原告再次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也同意离婚,足以证实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许离婚。因婚生子现与原告共同生活,为小孩健康成长营造稳定的生活环境,双方离婚后,婚生女由原告一方抚养教育成人,被告依法承担相应的抚养教育费用,具体金额结合近年度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和被告收入情况酌情确定。对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现被告要求一并进行处理,应予准许,但对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双方未能协商一致,故由本院结合小孩学习生活情况进行确定。离婚后对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进行分割,鉴于被告在审理中陈述不需要拥有房屋的意思表示,坐落在嵊州市高杨路1088号观河盛世府3幢一单元2102室房屋和一台热水器分配归原告所有,原告给予被告相应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按照购买房屋的款项来源以及照顾女方的原则进行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朱某与王某离婚。
二、婚生女王舒玄由朱某抚养教育成人,王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婚生女成年时止每月支付朱某小孩抚养教育费1400元,款限于每年12月底前付清。
三、本判决生效后至王舒玄成年前,王某可在每星期法定节假日期间探望王舒玄一次。
四、夫妻共同财产坐落在嵊州市高杨路1088号观河盛世府3幢一单元2102室计建筑面积89.48平方米的房屋和空气能热水器一台归朱某所有;朱某补偿王某人民币4500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付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朱某的其余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