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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深山食品有限公司、鞍山深山秀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3/11/22 12:36:50 浏览:33

辽宁深山食品有限公司、鞍山深山秀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21)辽民终878号

裁判日期 2021.08.23

案由 民事/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侵害商标权纠纷


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深山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前营镇新屯村。

法定代表人:***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鞍山深山秀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王石镇金家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宋振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松,该公司监事。


审理经过

上诉人辽宁深山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山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鞍山深山秀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山秀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6民初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诉讼请求

深山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2.改判支持深山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3.由深山秀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深山秀公司未经深山公司许可,对其生产并销售的饮料宣传上使用“深山秀”商标,并误导消费者其销售的饮料就是深山公司生产的产品,构成不正当竞争和商标侵权。深山公司提交证据证明深山秀公司在销售其委托他人生产的“寒山圣果饮料”时,明确此商品是深山公司生产的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深山秀公司在“寒山圣果饮料”瓶上,将单位名称在正面突出标注,误导相关公众认为此商品与“深山秀”注册商标具有关联,足以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商品来源,构成商标侵权。2.深山秀公司在酸菜芯等商品上使用“深山秀”商标侵犯了深山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所指情形。“酸菜芯”商品与深山公司商标核定使用的“蔬菜罐头、果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存在密切关联,属于类似商品。且被诉侵权商品与权利商标商品均主要在辽宁鞍山地区销售,二者在商场、超市货架上摆放区域及位置极为接近,价格区间也基本相同、消费对象完全相同,且二者均为食品及农产品的加工品,销售单价均较低,相关公众高度重合。深山秀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形。在商标标志相同的前提下,被诉侵权商品与权利商标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均相同,且相关公众高度重合,必然发生混淆。一审法院无视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不考虑权利商标的知名度等具体情况,机械套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明显不当。且一审未明确其参考的是具体哪一年出版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难谓周延。在(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568号等判决书中,法院亦认为“蔬菜罐头、蘑菇罐头与冷冻蔬菜、熟蔬菜、腌制蔬菜、干制蔬菜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群体、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佐证了深山公司前述观点。3.深山秀公司存在搭便车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1)深山公司及权利商标经深山公司长期宣传及使用,具有极高知名度。深山公司成立于2000年6月2日,注册资本600万人民币,曾用名为鞍山中通发展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饮料[果汁及蔬菜汁类、瓶(桶)装饮用水类(饮用纯净水、其他饮用水)]、罐头(果蔬罐头)生产、销售;食品用塑料容器生产、销售;预包装食品零售;农作物、果树、蔬菜种植;经营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深山公司系辽宁省知名企业。深山公司、权利商标及其他系列商标及产品所获得的荣誉包括但不限于:辽宁省著名商标、辽宁名牌产品、“辽宁礼物”、诚信单位、辽宁名牌农产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最受欢迎的辽宁特产、鞍山市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鞍山市市长质量奖、扶贫助困先进企业、鞍山十大名优食品、优质农产品、青少年最健康食品、农业产业化先进龙头企业。深山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伟系鞍山市人大代表、辽宁省工商联常委、鞍山市工商联副主席、岫岩县工商联主席,曾经被授予鞍山市劳动模范、优秀政协委员等荣誉称号。(2)深山秀公司在深山公司成立19年后以深山公司注册商标“深山秀”为字号登记注册,并在与深山公司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深山秀”字号,攀附深山公司注册商标知名度的主观故意和侵权行为十分明显,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深山秀公司成立于2019年,此时,深山公司的“深山秀”商标已经具有相当的知名度。深山秀公司出于攀附深山公司注册商标知名度、无偿占有他人商业信誉的侵权故意,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登记为自己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这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也产生使消费者混淆或可能混淆市场主体以及服务来源的使用后果,故构成不正当竞争。判断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关键在于判断深山秀公司是否以不正当的手段夺取深山公司的商业机会,而判断正当性的决定性因素在于经营者用以争夺商业机会的手段是否符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案深山公司与深山秀公司系处于同一地域、同一行业且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主体,深山秀公司理应知晓深山公司的商标,且深山公司的商标多次被认定为“辽宁省著名商标”并获得了大量其他荣誉,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深山秀公司不仅在同一种和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与深山公司商标完全相同的“深山秀”商标,还在2019年注册企业时,将深山公司“深山秀”商标作为企业的字号登记并使用在果汁、酸菜等商品上,深山秀公司利用涉案商标的影响力开展经营活动,更加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其攀附深山公司及其“深山秀”系列商标商誉的意图非常明显。另外,深山秀公司的关联人高艳妤、张玉松等通过抢注他人商标的形式,误导公众,从而容易导致原属于深山公司的商业机会不正当的流向深山秀公司,该行为难以谓之符合公认的商业道德,不具有正当性。商标与企业名称分属不同领域,是否享有商标授权与企业名称的登记及使用行为无关。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均是依照相应的法律程序获得的标志权利,分属不同的标志序列,依照相应法律受到相应的保护。对于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之间的纠纷,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形,按照诚实信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权利等原则依法处理。这一司法观点早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08)民提字第36号案件(“正野”案)中就得以体现,一审判决的上述认定属于法律适用错误。4.一审判决中的其他错误及瑕疵。(1)一审判决第22页对《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理解有误。第五十六条是对注册商标获得专用权的范围的界定,而对于因注册商标的使用等行为而获得的所谓“禁用权”的保护则不在本条中体现。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不应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而是可以扩大到类似商品,即只要容易导致混淆后果的,均可以考虑援引本条法律予以规制。(2)一审判决第12页不应采用深山秀公司在证据目录中的错误表述。(3)一审判决第15页对深山公司证据的认证意见存在错误。证据1中的其他商标证可以证明深山公司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用以佐证权利商标的商业价值,不应直接被认为与本案无关联。(4)一审判决第16页深山公司证据的认证意见存在错误,合法开具的发票可在税务系统查证属实。一审法院可以否认其关联性而非真实性。证据19、20、21、23、24、25、26均可以佐证深山公司权利商标的商业价值。其中证据21涉及权利商标及深山秀公司主张其享有合法使用权利的商标标志的比对问题,与本案有关。证据27可以佐证深山秀公司的恶意,与本案有关。(5)一审判决第23页第4行“张玉松”处,应为“高艳妤”。(6)一审判决第18页对5167725号商标注册人认定错误,应为深山公司(原鞍山中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通公司”)。(7)一审判决第24页法律依据部分存在错误,不应当援引《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七项(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等条款。前述条款均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可以援引的实体法条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五十八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四)项。


二审辩方观点

深山秀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深山秀公司不构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1.深山秀公司委托生产和销售的“寒山圣果饮料”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寒山圣果饮料”外包装标明深山秀公司的企业名称,是对企业名称的正常使用,不属于突出使用,也不会对公众造成混淆,不会让公众认为该产品与深山公司存在某种联系,不构成不正当竞争。2.深山秀公司委托生产和销售的深山秀牌酸菜芯没有侵犯深山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因为“深山秀”商标,是案外人高艳妤依法注册取得商标所有权的注册商标,深山秀公司系合法使用,使用范围也在商标注册类别范围内。而深山公司注册的“深山秀”商标注册类别与深山秀公司委托生产和销售的“深山秀”商标类别不属于同一类别。3.深山公司注册的“深山秀”商标仅为普通商标,不是知名、驰名商标。普通商标只能在获准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受到法律的保护,享有商标专用权,而驰名商标以其独创性和显著性而获得不同程度的跨类保护。本案中,深山公司和深山秀公司分别注册的“深山秀”商标,因注册使用种类不同,跨类使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另外,只有驰名商标可以对抗其他人的恶意注册,其他公司不得以该驰名商标作为域名注册,其他公司不得已该驰名商标作为公司名称注册。而涉案“深山秀”商标不是驰名商标,深山秀公司注册公司名称中使用“深山秀”字样,不存在侵权行为。

深山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深山秀公司:1.立即停止侵犯深山公司“深山秀”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深山秀”文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3.就上述侵权行为连续30日在《鞍山日报》《千山晚报》《辽宁日报》以及上述三媒体的微信官方公众号上发布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的消除影响的声明;4.向深山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5.承担深山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交通费、差旅费、公证费、购买费、打印费等合理支出10万元;6.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深山公司于2000年6月2日注册成立,系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名称为中通公司,于2014年变更为现企业名称。其经营范围为:饮料[果汁及蔬菜汁类、瓶(桶)装饮用水类(饮用纯净水、其他饮用水)]、罐头(果蔬罐头)生产、销售;食品用塑料容器生产、销售;预包装食品零售;农作物、果树、蔬菜种植;经营货物及技术出口。2004年3月2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3342230号“深山秀”文字图形商标,注册人为中通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32类):矿泉水(饮料);矿泉水;葡萄汁;汽水;果汁;果汁饮料(饮料);蔬菜汁(饮料);花生牛奶(软饮料);可乐;酸梅汤。注册有效期限自2004年3月21日至2014年3月20日止,后续展至2024年3月20日。2014年4月18日,经核准注册人变更为深山公司。2015年8月2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4221088号“深山秀”文字商标,注册人为深山公司,注册有效期限自2015年8月21日至2025年8月20日。2002年9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943571号“深山秀”文字图形商标,注册人为中通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29类):罐装罐头;蘑菇罐头;肉罐头;蔬菜罐头;水果罐头;豌豆罐头;鹌鹑蛋罐头,注册有效期限自2002年9月28日至2012年9月27日,经续展有效期至2022年9月27日。2014年4月18日,经核准,商标注册人变更为深山公司。2009年3月2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5167725号“深山秀”文字图形商标,注册人为案外人中通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32类):无酒精果汁饮料;矿泉水;水(饮料);蔬菜汁(饮料);汽水;果茶(不含酒精);纯净水(饮料);植物饮料;果汁;饮用蒸馏水。注册有效期限自2009年3月21日至2019年3月20日,经续展有效期至2029年3月20日。2014年4月18日,经核准,商标注册人变更为深山公司。2015年4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4221087号“深山秀”文字商标,注册人为深山公司,注册有效期限自2015年4月28日至2025年4月27日。2009年3月2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5167726号“深山秀3Fs”文字商标,注册人为中通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29类):水果罐头;罐装水果;水产罐头;蔬菜罐头;山楂片;山楂糕;果肉;果酱;水果蜜饯;食用花粉。注册有效期限自2009年3月21日至2019年3月20日,经续展有效期至2029年3月20日。2014年4月18日,经核准,商标注册人变更为深山公司。深山公司生产的“深山秀”牌果汁饮料曾先后被获得“辽宁名牌农产品”、“鞍山十大名优食品”、“辽宁名牌产品”等荣誉。深山公司的“深山秀3Fs”商标(使用商品为果蔬罐头、果汁饮料)、“深山秀”文字加图片商标(使用商品为罐装水果、蔬菜、矿泉水)等商标曾多次被授予辽宁省著名商标。深山公司自2015年至2019年多次通过发布户外广告、公交车广告等形式进行深山秀广告宣传。深山公司通过案外人鞍山佳泰华电商物流有限公司、鞍山众贩优享电商物流有限公司、鞍山金帆商贸有限公司等作为分销商,销售深山秀品牌的罐头、果汁饮料、水。深山秀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注册成立,系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宋振江。经营范围为销售:预包装食品、粮、油、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9934707号“深山秀”文字商标,注册人为高艳妤,注册有效期限自2012年11月14日至2022年11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可可制品;蜂蜜;大米花;豆浆;粉丝(条);食盐;酱油;醋;调味品;调味料。2019年7月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商标转让注册,受让人为张玉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9934708号“深山秀”文字商标,注册人为高艳妤,注册有效期限自2013年1月14日至2023年1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肉;鱼(非活的);果冻;腌制蔬菜;干食用菌;蛋;牛奶制品;食用油;加工过的瓜子;豆腐制品。2019年7月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商标转让注册,受让人为张玉松。2019年1月20日,高艳妤与宋振江签订《商标使用合同书》,约定高艳妤将第8130502号、第9934707号、第9934708号和第9535254号注册商标无偿许可给宋振江使用。第9934707号和第9934708号注册商标的现权利人为张玉松,即深山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松在庭审中陈述其将该两个注册商标许可深山秀公司使用。2020年1月8日,因案外人刘长生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销第9934707号和第9934708号注册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张玉松下发了“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2019年11月14日,深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庆春向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公证处申请对其在海城市民源超市、海城市鹏宇食杂平价店购物过程的视听资料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并制作了(2019)辽鞍岫证民字第366、368号公证书,证明光盘内容为现场所录制,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根据视频资料显示,深山公司从上述店铺内购买了“深山秀”品牌的酸菜芯,其中深山秀酸菜芯外包装印有“深山秀”标识,委托商为“鞍山深山秀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商为“沈阳古宇圣财腌菜厂”。2020年4月14日,深山公司从案外人海城市腾鳌镇盛鹤平价商店购买“深山秀寒山圣果饮料”一瓶,价格为5元,海城市腾鳌镇盛鹤平价商店出具专用收款收据一张,并加盖海城市腾鳌镇盛鹤平价商店公章。该饮料外包装为玻璃瓶,瓶盖印有“国傲”标识,瓶身贴有红色瓶贴,瓶贴最上方以较大字体印有“寒山圣果”的标识,下方印有“山枣汁果汁饮料”字样及五颗大枣的图案,最下方印有“鞍山深山秀食品有限公司”字样。瓶贴上印明的委托方:鞍山深山秀食品有限公司,委托方地址: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王石镇金家居委会,受委托方:唐山鼎盛食品有限公司,地址玉田县彩亭桥镇彩河东村,产地:河北省唐山市。庭审中,深山秀公司自认生产了一些饮料样品,委托的是唐山鼎盛食品有限公司加工,产地为河北唐山。但深山秀公司称深山公司提供的“寒山圣果”饮料证据中的“国傲”商标不是深山秀公司的,该饮料不是深山秀公司生产的。深山公司委托律师代理本案及(2020)辽06民初25号和26号案件,共支付律师费10万元,三个案件共花费公证费2500元,另产生了车费、餐饮住宿费、文印费等。


一审法院认为与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深山秀公司委托生产、销售的深山秀牌酸菜芯是否侵犯了深山公司第1943571号、第5167726号、第14221088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二、深山秀公司是否委托生产并销售了“寒山圣果”山枣汁果汁饮料,该饮料是否侵犯了深山公司第3342230号、第5167725号、第1422108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三、深山秀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深山秀”字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四、深山公司请求深山秀公司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的深山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40万元,是否应当予以支持。关于深山秀公司委托生产、销售的深山秀牌酸菜芯是否侵犯了深山公司第1943571号、第5167726号、第14221088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相似的商标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深山公司主张上述三个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包括蔬菜罐头,深山秀公司在腌制的酸菜芯产品中使用“深山秀”标识,构成商标侵权。按照商标注册分类标准,蔬菜罐头属于第29类项下的2903罐头食品(软包装食品不包括在内,随原料制成品归组)类别中。而案涉被控侵权的酸菜芯属于腌制蔬菜,归于第29类项下的2905腌制、干制蔬菜类别中。二者分属不同的商标类别,深山公司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包括腌制蔬菜,且张玉松在核定使用商品第29类对腌制蔬菜申请注册了“深山秀”注册商标。故深山秀公司经合法授权在酸菜芯中使用“深山秀”标识,不构成对深山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深山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深山秀公司是否委托生产并销售了案涉被控侵权的“寒山圣果”山枣汁果汁饮料问题。根据深山公司提供的证据以及深山秀公司的陈述,深山秀公司确实委托案外人唐山鼎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了“寒山圣果”的果汁饮料,该陈述与深山公司在庭上提供的深山秀公司侵权的“寒山圣果”山枣汁果汁饮料实物中列明的委托方和受托方信息相一致。深山秀公司否认案涉被控侵权的饮料是其生产的,但其未提供由其生产的“寒山圣果”果汁饮料相对比,或其他相反证据证明与其生产的产品不一致,故应当认定案涉被控侵权的“寒山圣果”山枣汁果汁饮料是由深山秀公司委托生产并销售的。关于深山秀公司委托生产并销售的“寒山圣果”山枣汁果汁饮料是否侵犯了深山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本案中案涉被控侵权饮品使用的商品标识为“国傲”和“寒山圣果”,其在产品瓶贴中标明深山秀公司的企业名称“鞍山深山秀食品有限公司”,是对深山秀公司企业名称的正常使用,不属于突出使用,不会对相关公众造成混淆而误认为系深山公司生产的商品或认为与深山公司商品存在特定联系。故深山秀公司委托生产并销售的“寒山圣果”山枣汁果汁饮料不构成对深山公司注册商标的侵害。深山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深山秀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深山秀”字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因深山秀公司经合法授权取得了第9934708号“深山秀”注册商标的使用权,故深山秀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深山秀”字号,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深山公司要求深山秀公司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深山秀”字号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关于深山公司请求深山秀公司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深山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40万元的诉讼请求,因深山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深山秀公司存在侵害深山公司注册商标权的行为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故深山公司要求深山秀公司上述侵权责任,没有事实基础,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七项、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深山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深山公司负担。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期间,深山公司围绕上诉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证据1:第39880997号商标不予注册裁定书及异议申请材料。拟证明: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认定:深山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张立荣申请注册前,深山公司以“深山秀”书法美术作品作为商业标识,已经长期使用及宣传具有一定知名度,深山公司对其依法享有著作权。被异议商标与深山公司在先著作权的“深山秀”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证据2: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拟证明:深山公司对权利作品进行了大量宣传使用,使得权利作品在多种渠道上很容易被普通大众接触并了解到,以权利作品作为标志注册的“深山秀”系列商标已与深山公司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证据3:第9535254号“深山秀”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拟证明:裁定书认定:首先,张玉松自认深山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宋振江系争议商标原注册人(高艳妤)的亲妹夫,深山秀公司的监事为张玉松,宋振江与高艳妤之间签订的包含使用争议商标的合同书,证明三者存在密切关系;其次,张玉松名下有大量商标,部分商标存在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张玉松除申请注册了与深山公司“深山秀”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外,还有“六个高贵”、“脉动上古时代”、“梦幻茶派”、“能夫山泉”、“茶π牛饮”等。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不具有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该类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标来源产生误认,且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了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故,深山秀公司及其关联关系人张玉松存在恶意申请注册并使用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证据4:第8130502号撤销决定及撤销公告。证据5:第9535254号商标撤销决定。拟证明:深山秀公司、高艳妤及其关联主体并未实际使用第8130502号和第9535254号商标,其注册商标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证据6:第9934708号商标使用证据交换通知书及张玉松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答辩理由书。拟证明:深山秀公司及其关联关系人张玉松在商标撤销及撤销复审行政程序中自述其长期、大量的使用案涉侵权标志,且不限于酸菜和大豆油商品。证据7:第9934708号商标的状态查询及相关受理文件。拟证明:该商标目前权利状态不稳定。

深山秀公司质证称,对证据1真实性没有异议,商标的注册不意味享有著作权,“深山秀”的书法作品,深山公司在一审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连书法作品的创作时间点都差了几年,所以该证据无法证明深山公司想要证明的问题。关于证据2,对于“深山秀”在百度查询及国家图书馆路径查询的内容,不能直观证明“深山秀”构成了侵权,因为“深山秀”三个字本身就是汉字,在书写笔划上,书写形态上都有相同之处,百度中查询“深山秀”相似的字体很多,但有不同的创作者,并非深山公司所说的唯一性。证据3、4、5裁决尚没有生效,深山秀公司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等待法院进一步审理,法院不应拿未生效的判决作为依据。证据6中张玉松提出的答辩事由,深山公司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的商标及类别与张玉松之间注册的商标类别没有重叠,商标图形也各不相同。证据7案件正在申诉当中,法院没有最终的定论,所以不应拿未生效的判决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深山秀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未提异议,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上述证据1、3、4、5与本案无关,本院对其关联性不予确认。

本院对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深山公司为本案及其他两个关联案件支出住宿费、餐饮费共计3310.12元,律师费(含注册商标费)共计13万元,鉴定费1万元,取证公证费500元,购买本案被诉侵权产品花费646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深山公司主张深山秀公司在委托生产、销售的酸菜芯产品上使用“深山秀”商标的行为侵犯其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本案中,深山公司以深山秀公司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为由提起诉讼,应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本院对此不予审理。

关于深山公司主张深山秀公司将深山公司的“深山秀”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并使用在果汁、酸菜芯等商品上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意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行为属于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名称因突出使用而侵犯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法按照商标侵权行为处理;企业名称未突出使用但其使用足以产生市场混淆、违反公平竞争的,依法按照不正当竞争处理。”本案中,深山公司(原中通公司)成立于2000年,经核准注册多项与“深山秀”有关文字图形商标,其生产的“深山秀”牌果汁饮料曾先后获得“辽宁名牌农产品”、“鞍山十大名优食品”、“辽宁名牌产品”等荣誉,其商标多次被授予辽宁省著名商标,经长期使用和宣传,可以认定深山公司的“深山秀”系列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深山秀公司在2019年成立,其与深山公司同在辽宁省鞍山市区域内从事食品行业的生产和经营活动,理应知晓深山公司相关“深山秀”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深山秀公司将“深山秀”作为自己的企业字号,应审慎使用避免产生市场混淆,避免违反公平竞争。深山秀公司在与深山公司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果汁饮料领域,委托生产、销售同类产品山枣汁果汁饮料,并在其外包装上用较大字体突出使用企业名称,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侵犯了深山公司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深山秀公司在其委托生产、销售的酸菜芯产品上,未突出使用企业名称,仅在包装袋背面“委托商”一栏规范使用企业名称,不足以产生市场混淆,不属于商标侵权行为,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3号)第四条规定:“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本院对深山公司提出的判令深山秀公司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深山秀”文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请不予支持。但深山秀公司应当规范企业名称的使用,停止在与深山公司“深山秀”商标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突出使用企业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鉴于深山公司未提供遭受实际损失及深山秀公司获利的证据,本院综合考虑涉案系列注册商标的使用时间、公众认知度、深山秀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性质和情节,及深山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费用中的合理部分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额为20000元(含合理开支)。关于深山公司请求判令深山秀公司就上述侵权行为发布消除影响声明的主张,因深山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深山秀公司的侵权行为对其已造成不良影响,故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6民初24号民事判决;

二、鞍山深山秀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辽宁深山食品有限公司第3342230号、第516772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在生产、销售的果汁饮料包装上突出使用企业名称行为;

三、鞍山深山秀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辽宁深山食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20000元;

四、驳回辽宁深山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