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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某1、洪某2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3/11/22 14:47:07 浏览:94

洪某1、洪某2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案号 (2023)浙0702民初1657号

裁判日期 2023.04.18

案由 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继承纠纷


原告:洪某1,女,197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洪某2,男,195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第三人:洪某3,男,197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第三人:洪某4,男,197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诉讼请求

原告洪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洪某2支付给原告继承款1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洪某2与被继承人陶雪月(2022年7月30日去世)生育二子一女,长子洪某3、次子洪某4、女儿洪某1。2022年金西开发区对施家村拆迁移民,原告母亲分得房屋一套,后政府以补偿款60万元收回,款项全部打入洪某2账户。该笔60万元作为陶雪月遗产,应分配给原告份额15万元。


被告洪某2辩称,原告所述属实。

第三人洪某3、洪某4未应诉答辩。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协议》一份,证明房屋补偿与安置的事实;2.转账清单一份,证明补偿款已汇给被告的事实;3.火化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各一份,证明被继承人陶雪月已死亡的事实;4.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各当事人的关系。被告洪某2质证称,无异议。本院确认上述证据的证明力。

被告洪某2、第三人洪某3、洪某4未提交任何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确认证明力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洪某2与陶雪月系夫妻,二人生育二子一女,长子洪某3、次子洪某4、女儿洪某1。2022年金西开发区对施家村拆迁移民,洪某2、陶雪月各分得房屋一套,后政府以604005.60元货币化回收陶雪月名下房产。陶雪月于2022年7月30日去世。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遗产按照第一顺序,即配偶、子女、父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案中,陶雪月已死亡,其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为:洪某2、洪某3、洪某4、洪某1。案涉陶雪月名下房产系其与洪某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分得的财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故房产价值604005.60元中,50%即302002.80元为洪某2个人财产,其余302002.80元为陶雪月名下遗产,由洪某2、洪某3、洪某4、洪某1平均分配,即每人各分得75500.70元。因案涉款项已由被告洪某2领取,洪某2应将上述75500.70元款项支付给原告洪某1。综上所述,对原告的诉请中合理合法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其余不予支持。第三人洪某3、洪某4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1、被告洪某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洪某175500.70元;

2、驳回原告洪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