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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长兴和谐乐耕投资管理合伙企业等合伙企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3/11/22 15:10:50 浏览:61

张某、长兴和谐乐耕投资管理合伙企业等合伙企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案号 (2021)浙0522民初6628号

裁判日期 2022.07.29

案由 民事/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合伙企业纠纷


原告:张某,男,197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安丘市。

被告:长兴和谐乐耕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经济开发区明珠路1278号长兴世贸大厦A座14层1433室。

诉讼代表人:李泽燕,执行事务合伙人。

被告:李泽燕,女,197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诉讼请求

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向张某分配股权转让款273.2767万元;2.判令二被告向张某分配和谐乐耕合伙企业的其他未分配利润(以法院核查企业账簿为计算依据)。审理过程中,张某的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二被告向张某支付利润款234.764806万元。事实和理由:张某与李泽燕及案外多人均为深圳比利美英伟营养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美英伟公司)的员工,并于2016年9月14日合伙成立了和谐乐耕合伙企业,李泽燕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和谐乐耕合伙企业持有深圳美英伟公司18%的股份。2019年1月21日,案外人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人神公司)以26780.8978万元的价格收购深圳美英伟公司49%的股权,和谐乐耕合伙企业持有的18%的股份在此次被收购范围之内。2018年12月25日,和谐乐耕合伙企业的所有合伙人一致授权李泽燕代为办理股权转让事宜,并获得投资回报款31417.81万元。随后,二被告在未通知和取得张某同意的情况下,将投资回报款分配给了其他合伙人,其行为违反了合伙协议的约定,损害了张某的合法权益。根据合伙协议对利润分配、亏损分担的约定,二被告应当向张某支付利润款234.764806万元。计算方式为230.359271万元(25365.2万元/49%×18%×2.7778%×89%)+(990万元×18%×2.7778%×89%)=234.764806万元。因二被告违反合伙协议约定,未向张某支付利润款,故张某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


辩方观点

二被告共同辩称,(一)张某主张和谐乐耕合伙企业向其分配利润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1.张某系为他人代持合伙份额,本案诉讼也并非张某本人的真实意思。根据合伙企业决议精神,合伙人限于比利美英伟公司或其子公司、分公司的员工,不允许员工为与公司无关的他人代持合伙份额。故和谐乐耕合伙企业均不可能向张某支付任何款项。2.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或由合伙人协商决定,或根据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和谐乐耕合伙企业并未进行清算,张某没有理由要求分割企业财产或分配利润。(二)李泽燕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作为和谐乐耕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李泽燕系按合伙协议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事务。李泽燕无义务向张某分配利润款。综上,张某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张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1.《合伙企业登记基本情况》、《长兴和谐乐耕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各一份,证明张某系和谐乐耕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其出资份额为2.7778%,李泽燕是执行事务合伙人及普通合伙人,该合伙协议约定利润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配;2.2016年9月13日《关于深圳比利英伟营养饲料有限公司51%股权之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各一份,证明该协议约定了长兴福宝三启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其持有的深圳美英伟公司51%股权作价16320万元出让给唐人神公司,后续深圳美英伟公司49%股权对赌的计付方案。和谐乐耕合伙企业获得分配的款项中应包括2016-2018年度的股东分红及2015年4月1至2015年9月30形成的未分配利润990万元,分配款项应当按出资比例进行利润分配;3.2018年12月27日《关于深圳比利英伟营养饲料有限公司49%股权之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各一份,证明唐人神公司收购深圳美英伟公司49%股权的转让价为26780.84万元,加上利润分红4636.97万元,合计31417.81万元,实际获取的款项金额为30800万元。此外,2015年4月1至2015年9月30形成的未分配利润990万元应当纳入本案可分配资产总额;4.《关于收购深圳比利美英伟营养饲料有限公司49%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一份,证明唐人神公司以26780.8978万元收购深圳美英伟公司49%的股权;5.《长兴启智英联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长兴和谐乐耕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李职、李泽燕、朱婉艺关于深圳比利英伟营养饲料有限公司49%股权转让收入与分配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证明深圳美英伟公司49%股权转让收入实际现金入账为25365.2万元(税后金额为22347.2980万元),李泽燕对合伙财产擅自进行了分配,且分配方案与合伙协议约定相悖,侵害了张某的合法分配权;6.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21)津0102民初15157号案件开庭笔录,证明朱婉艺在唐人神公司收购其股权之前是深圳美英伟公司高管,其确认和谐乐耕合伙企业均是员工的持股平台,张某具备分配利润的条件;7.《承诺及确认函》,证明和谐乐耕合伙企业于2019年12月24日向张某邮寄了该承诺及确认函,要求张某签字,二被告已对股权转让款及应当分配的利润进行了违约处分,二被告向其他合伙人进行分配的方案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不能成为分配利润的依据。二被告应当按照全体合伙人一致签字确认的合伙协议约定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利润分配,二被告应当向张某支付利润分配款230.359271万元+(990万元X18%X2.7778%X89%)=234.764806万元(税后)。

二被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视听资料一份,证明张某确认其实际为崔宪朋代持合伙份额,本案并不是张某本人的意思表示;2.《关于〈合伙协议〉的补充协议》一份,证明和谐乐耕合伙企业合伙人限于比利美英伟公司或其子公司、分公司的员工,不允许员工为与公司无关的他人代持合伙份额;3.《关于深圳比利美英伟营养饲料有限公司49%股权转让收入与分配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一份,证明和谐乐耕合伙企业账户内资金的付出情况;4.《业绩承诺函》、《承诺函》,证明张某承诺若未能达到业绩要求,则对于相应的处理方案均无异议;5.《新余和谐乐耕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利润分配及奖励方案》一份,证明该方案对和谐乐耕合伙企业的分配方式进行了约定。

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经相互质证,本院审查后认证如下:

1.对张某提交的证据材料,二被告质证对证据1的真实性确认,但张某实际系为他人代持的合伙份额;对证据2的真实性确认,但对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确认,不能作为利润分配的依据;对证据3的真实性确认,对其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认可;对证据4的真实性确认,关联性不确认;对证据5的真实性确认,对于证明目的不认可,该专项审计报告系关于深圳美英伟公司49%股权转让收入与分配情况,相关数据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张某主张的金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证据6的真实性确认,关联性不确认;对证据7的真实性确认,但对证明目的不确认,张某没有接受确认或接受相关的分配方案。本院审查后认为,张某的证据材料本身符合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但对张某主张的利润款是否支持将在判决理由中予以阐述。

2.对二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张某质证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不予认可,安小兵与本案无关;对证据2的“三性”均不予认可,亦不认可证明目的,张某和其他四位合伙人对该协议均未签字,没有证明力;证据3确实客观存在,但是不认可其证明目的,仅能证明深圳美英伟公司49%股权转让收入实际现金入账为25365.2万元(税后金额为22347.298万元),二被告对合伙财产擅自进行了分配,且分配方案与合伙协议约定相悖;证据4中的《业绩承诺函》并没有载明若张某未能达到业绩要求,对相应处理方案无异议的意思表示,承诺函形成于案外人和谐乐耕公司存续期间,且系深圳美英伟公司基于管理行为作出的,被告自2019年开始已经不再是深圳美英伟公司的股东,无法证明代证事实;对证据5的“三性”均不认可。本院审查后认为,对被告的证据3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1、4、5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证据2没有全体合伙人签字,不足以证明全体合伙人的意思,本院不作认定,关于张某是否符合利润分配条件,将在判决理由中予以阐述。

根据上述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查明本案事实如下:和谐乐耕合伙企业成立于2016年9月14日,合伙人包括李泽燕、张某等多人,李泽燕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合伙人共认缴出资1890万元,其中张某认缴出资52.5万元,出资比例为2.7778%。合伙协议第九条约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和谐乐耕合伙企业对深圳美英伟公司享有18%的股权。

2016年9月13日,唐人神公司与长兴福宝三启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李职、李泽燕、朱婉艺、深圳启智英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和谐乐耕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关于深圳比利英伟营养饲料有限公司51%股权之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了长兴福宝三启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其持有的深圳美英伟公司51%股权出让给唐人神公司,并约定了唐人神公司后续收购深圳美英伟公司剩余49%股权的各项条件。

2019年1月21日,和谐乐耕合伙企业将其对深圳美英伟公司18%的股权转让给了唐人神公司。唐人神公司的股权公告载明,其以自有资金26780.8978万元收购深圳美英伟公司49%的股权(包括和谐乐耕合伙企业享有的18%股权)。2020年4月22日,经深圳众为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审计,长兴启智英联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和谐乐耕合伙企业、李职、李泽燕、朱婉艺截止2020年3月31日共收到股权转让款25365.2万元(税后金额为22347.298万元),共分配支出25169.492136万元,结余合计为195.707865万元(税后金额为192万元),已转入专用账户。上述股权完成后,和谐乐耕合伙企业关于利润分配未达成一致意见,故纠纷成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和谐乐耕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第九条约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但合伙企业是否分配利润及利润数额如何确定属于企业内部自治事项,应由全体合伙人作出决议。根据现有证据,和谐乐耕合伙企业的全体合伙人对利润数额尚未达成一致意见,张某与合伙企业的利润债权债务尚未确定。本案并非强制清算案件,无法直接对合伙企业进行全面清算。故对张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