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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晟昱建材有限公司、浙江语萱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3/11/22 15:25:48 浏览:94

东阳市晟昱建材有限公司、浙江语萱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案号 (2023)浙0783民初8386号

裁判日期 2023.10.24

案由 民事/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东阳市晟昱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街道兴平社区兴平东路553号2栋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MA2HQ3NX2B。

法定代表人:杜某。

被告:浙江语萱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苏孟乡茶堰村王健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1MA2DB0D56E。

法定代表人:杨某。


审理经过

原告东阳市晟昱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语萱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支付货款26513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23年7月1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3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杜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乔、被告法定代表人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至2023年期间,吴应东通过微信多次向原告东阳市晟昱建材有限公司购买排水板等材料。其中部分货款直接由吴应东微信支付,部分货款原告应吴应东的要求向被告开具增值税发票,并由被告支付了部分货款。2023年3月31日,原告发信息给吴应东“吴老板去年12月27日还有13513元货款未付款,今年3月6日的2500平方料货款13000元也未支付,合计未支付款26513元”。吴应东回复了OK的手势。之后吴应东又通过微信多次向原告以现付货款方式购买货物。上述26513元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分文未付。原告催讨无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被告浙江语萱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3月13日,2023年4月18日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吴应东变更为杨某。吴应东占该公司90%的股份,杨某占该公司10%的股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6513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未及时支付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辩称,其主体不适格,应由吴应东个人来承担责任,原告提出吴应东作为当时的法定代表人及控股股东,有权代表公司来与原告进行交易,且被告也支付了部分货款,故原告认为应由被告承担付款义务。本院认为,原、被告交易前期,吴应东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原告有理由相信吴应东可以代表公司向其购买货物,在原告按吴应东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后,被告也支付了部分货款,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浙江语萱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阳市晟昱建材有限公司货款26513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自2023年7月1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