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米红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原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3)浙0114民初5059号
裁判日期:2023.10.12
案由:民事/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杭州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新兴路90号-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2CDRE56P。
法定代表人:金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米红岩,男,198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系被告朋友。
诉讼请求
原告杭州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定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2年10月13日解除。2.被告向原告退还剩余房租66744元并赔偿该款自2022年10月14日起按照年利率3.65%至实际还款日的利息损失。
事实与理由:2021年9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由原告承租使用被告转租的位于钱塘区27号路78号的商铺。因原告经营战略调整,决定停止该门店运营,遂于2022年10月13日向被告发出《关于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通知》,表示原告将根据原合同约定将房屋交还被告,并向被告结清租赁合同项下应由原告支付的所有费用,原告同意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就提前终止合同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后原告清空并搬离了房屋,并通知被告接收房屋并占有使用。然而,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并未向原告退还剩余租金,该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等规定特诉至法院,望法院判如所请。
辩方观点
被告米红岩辩称:1.原告于2022年10月13日给被告发《关于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通知》,之后就没有下文了,直至起诉一致未与被告联系,故该合同未在2022年10月13日解除。2.由于原告擅自腾退,故被告于2023年2月8日将案涉商铺收回,并交还给房东,因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应当于2023年2月8日正式解除。3.因原告经营战略调整,提前终止合同,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应由原告承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房屋租金按期计算与支付,每12个月为一期,而并非原告所说的日结。4.原告应支付被告违约金13667元。另外,原告腾退时未结清的水电费和转让费15000元,被告将另行主张。
根据原告提供的针对其事实主张的证据和法庭调查,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2021年8月1日,被告向案外人应福顺、叶香云承租位于杭州市钱塘区白杨街道27号路78号商铺,并签订《商铺租赁合同》1份,书面约定租赁期限自2021年8月1日起至2024年9月10日止。
2021年9月9日,因被告向原告转租上述商铺,双方当事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约定:1.租赁期限自2021年9月11日起至2024年9月10日止;2.第一年度的租金为82000元/年(2021年9月11日-2022年9月10日),第二年度的租金为84460元/年(2022年9月11日-2023年9月10日),第三年度的租金为86993元(2023年9月11日-2024年9月10日);3.原告应支付原告保证金5000元,并可与租金等费用相抵;4.如原告提前退出,则按月租金的2倍标准计付违约金;等等。该合同签订后,被告依约向原告交付了商铺,而原告也依约交付的保证金和第一年度、第二年度的租金。
2022年10月13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关于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通知》,但未得到被告的认可。当日,原告自行腾退,且未与被告进行结算。
2023年2月8日,被告收回空置的上述商铺,并将其交还给案外人应福顺、叶香云。
2023年8月31日,原告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原告提前退租应承担违约金13667元的意见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根据以上认定的事实,本院确定该合同于2023年2月8日解除,而原告关于该合同在2022年10月13日解除的主张,依据尚不充分,故本院不予支持。基于此,本院认定被告应在合同解除日返还自2023年2月9日起至2023年9月10日止的租金49519.01元(计算方式:年租金84460元÷365天×214天)和保证金5000元,扣除原告应承担的违约金13667元,被告实际退还租金40852.01元并赔偿该款自2023年2月9日起按年利率3.6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而原告超出的主张,依据尚不充分,故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六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杭州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米红岩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3年2月8日解除。
二、被告米红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杭州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退还租金40852.01元并赔偿该款自2023年2月9日起按年利率3.6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如被告米红岩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杭州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