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微信咨询
服务热线
服务热线:15058110604
TOP

违约责任的形式

发布时间:2023/5/7 22:16:11 浏览:64

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违约责任的形式之一: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是指在债务人构成违约的情况下,根据债权人的请求,债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违约责任形态。

根据《民法典》第579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根据《民法典》第580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根据《民法典》第581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

综上可知,根据债的属性可以分为金钱之债和非金钱之债,违约后,对于继续履行这项违约责任的承担有所不同:

1、金钱之债:由于金钱为特殊的种类物,其不发生履行不能的情形,因此以金钱为给付标的的债务,只要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必须继续履行。

2、非金钱之债:在以下情况下,非金钱之债的债务人有权拒绝债权人继续履行的请求:

    1)法律不能。即基于法律上的原因,债务已经不可能继续履行。

    2)事实不能。即基于事实上的原因,债务已经不可能继续履行。

    3)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即根据债务标的的属性,即使债权人起诉于法院并获得胜诉,法院也难以强制债务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情形。

    4)债务履行费用过高。即较之于债务人承担赔偿损失、违约金责任而言,其承担继续履行责任的成本巨大,费用过高。

    5)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即表明债权人对该项权利的放弃。


违约责任的形式之二:采取补救措施

根据《民法典》第582条的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583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综上可知,采取补救措施具体包括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措施。此外,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即采取补救措施和损害赔偿金可以并用。


违约责任的形式之三:损害赔偿金

违约责任中的赔偿损失,是指债务人应当赔偿因其违约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584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损害赔偿金包括约定损害赔偿金和法定损害赔偿金,具体如下:

一、约定损害赔偿金

约定损害赔偿金就是当事人事先约定了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以此方法计算出来的损失额度,在性质、功能上同约定违约金类似。《民法典》第584条规定的是法定损害赔偿金,也即即使当事人没有约定,只要发生了损害,就要承担的损害赔偿金。

二、法定损害赔偿金

法定损害赔偿金根据功能不同,又可分为惩罚性法定损害赔偿金与补偿性法定损害赔偿金。

1、惩罚性法定损害赔偿金,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增加赔偿额度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消费者可以要求伪劣食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2、补偿性法定损害赔偿金,包括直接利益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1)直接利益损失:是指因债务人违约给债权人已经造成的实际损失。直接利益损失的赔偿,旨在恢复原状,即把债权人的财产利益,恢复到合同履行之前的状态。

2)可得利益损失:是指如果债务人正确履行债务,债权人本可得到,但由于债务人违约而导致债权人未得到的利益损失。可得利益损失赔偿,作为一种对预期利益的赔偿,其范围的确定,必须以债务人“预见”为前提。具体来讲:a、预见的主体为债务人;b、预见的时间为合同成立时;c、预见的范围应具有合理性。即可得利益必须是若债务人履行合同,债权人必然能够得到的利益,而不是可能得到的利益。因债务人迟延付款,给债权人造成的利息损失属于可得利益,因而也可纳入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违约责任的承担,以补偿为原则,以惩罚为例外。因此如果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法定损害赔偿金原则上应当为补偿性的。


违约责任的形式之四: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所约定的,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根据《民法典》第585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违约责任的形式之五:定金罚则

根据《民法典》第586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根据《民法典》第587条的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