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143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如前所述,只要完全具备各项法定的生效要件,该合同就是有效的。有效的合同自始有效,具有可履行性。如果某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有效合同所设定的义务,将承担法定或者约定的责任,比如违约责任。此外,绝大多数合同成立之时有效即生效,但也存在如下例外:
1、附条件生效的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158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2、附期限生效的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160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3、审批通过生效的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502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综上可知,附条件、附期限、要审批这三类合同成立之时并不生效,需要满足相应条件后才能生效,除此之外的合同成立之时有效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