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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表见代理

发布时间:2023/5/11 9:24:49 浏览:66

一、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72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二、条文理解

1、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时虽无代理权,但因权利外观,善意且无过失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拥有代理权,为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理信赖,善意相对人有权主张该无权代理发生有权代理效果的制度。

2,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无代理权。

 2)存在表见事由。表见事由最常见的类型为证书文件。如介绍信、工作证、合同专用章等。这些证书文件必须为真实的,才能构成表见事由。伪造的文件、公章等,不能构成表见事由。表见事由的类型不以证书文件为限,任何客观存在的事由,只要能够使相对人合理的相信行为人是有权代理的,均可构成表见事由,进而成立表见代理。例如:交易习惯。

 3)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所谓善意,指相对人“不知”代理人无代理权。所谓无过失,指相对人尽到了交易上合理的注意义务。

3、表见代理的效力:

 1)表见代理有效,被代理人必须承受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而不享有追认权、拒绝权。

 2)被代理人承担有效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所遭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