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过失相抵抗辩
根据《民法典》第592条的规定,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由此可知,过失相抵,是指受害方的损失发生,既有违约方的原因,也有受害方自己的过错的,违约方可以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换言之,如果非违约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则要对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从而减轻了违约方的责任。
二、止损义务抗辩
根据《民法典》第591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由此可知,在对方明确肯定违约的前提下,非违约方负有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义务。如果非违约方不采取积极措施致使该损失扩大,则就扩大的损失部分,不得要求违约方承担。
三、损益相抵抗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3条的规定,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方违约一般情况下会导致对方损失,但这不是绝对的,也可能不会导致对方损失,也可能在某一方面导致对方损失的同时在另一方面导致了对方获得收益,即非违约方因为对方违约在受损的同时,还可能在某些环节获得收益。根据以上法条可知,这种情况下收益的部分可以主张在计算损失额时扣除,剩下的部分由违约方赔偿,显然这减轻了违约方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