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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违约的应对策略: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

发布时间:2023/5/12 10:14:47 浏览:69

履行抗辩权是指被请求一方可以凭对方未履行故不能要求己方履行为由进行抗辩,也可以凭对方丧失履约能力并且没有提供担保为由进行抗辩的权利。履行抗辩权适用于双务合同,即双方互负债务的合同,例如:如买卖、租赁、承揽、有偿委托、雇佣等合同。履行抗辩权包括以下几种: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根据《民法典》第525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由此可知,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一方,在履行期限届满且未履行债务时,一经行使,不构成违约。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同时履行抗辩权是相互的,没有请求他方先为给付的效力。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发生阻却他方请求权的效力,即他方未履行前可拒绝给付,但无消灭他方请求权的效力,属于延期性抗辩权。

2、这种抗辩权具有对价性,即一方不履行且对另一方提出了履行要求时,另一方只能提出相应的抗辩权。例如他方不履行从给付义务及附随义务的,债务人不得以主给付义务相抗辩,除非该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的不履行会导致一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二、先履行抗辩权

根据《民法典》第526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由此可知,享有先履行抗辩权的一方,在履行期限届满且未履行债务时,一经行使,不构成违约。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先履行抗辩权只属于后履行一方,其存在的前提是对方当事人应当先履行但到期未履行,如果对方当事人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则先履行抗辩权消灭,此时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

2、这种抗辩权同样具有对价性,享有先履行抗辩权一方拒绝自己给付要与对方的违约行为相当。

3、后履行一方当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不影响其主张先履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三、不安抗辩权

根据《民法典》第527条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528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由此可知,享有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在履行期限届满且未履行债务时,如果能证明后履行一方已经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并且在合理期间内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担保的,不构成违约。行使不安抗辩权,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不安抗辩权只属于先履行一方,只有先履行义务一方才拥有不安抗辩权。基于后履行方发生了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先履行方表示严重“不安”,于是中止自己的履行,这种中止履行是正当的。

2、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比较严格,只有在确有证据证明对方丧失履约能力的时候,才可以中止履行并通知对方,一旦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适当担保就应该恢复履行,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3、先履行一方行使不安抗辩权后,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