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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认定责任主体

发布时间:2023/5/12 11:35:12 浏览:66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6条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3条  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213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综上可知,机动车套牌使用属于违法行为,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该机动车一方需承担责任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在限额范围内不分责任比例的予以赔偿;如果不够,则接着应当由承保商业险的保险人在责任比例内予以赔偿;如果仍然不够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险的,那么剩余的部分由侵权人赔偿。此处的“侵权人赔偿”需要分类讨论,如果被套牌车所有人、管理人不知情或不同意套牌,则“侵权人赔偿”指的是套牌车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被套牌车所有人、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则“侵权人赔偿”指的是被套牌车所有人、管理人与套牌车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这种情形需要关注的是以下几点:

一、肇事车辆为套牌车的认定

1、提供被套牌机动车行驶记录、停车交费记录、高速公路收费记录、加油记录等不在交通事故现场的证据。

2、提供被套牌机动车发动机号、车架号等车辆最重要的信息证明两车的区别。

3、提供行驶证、结合事故认定书、保险公司的现场勘验记录等加以证明。


二、被套牌车所有人、管理人是否同意的认定

1、同意包括明示同意和默示同意,知情但没有阻止被认定为默示同意。

2、被套牌车所有人、管理人与套牌车所有人、管理人是否存在特殊关系,是认定是否知情的重要标准。


三、保险公司的责任承担

1、保险公司如果能证明事故车辆为套牌机动车,并非真正的投保车辆,则可免于承担保险责任。即使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因其同意套牌而承担连带责任,只要肇事车辆并非真正的投保车辆,保险公司便无须承担保险责任。

2、对于套牌机动车,保险公司可以拒绝承保,如果保险公司未尽合理审查义务而予以承保并且未在法定期限内解除合同,则保险合同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