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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及解释买卖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发布时间:2023/5/12 14:04:04 浏览:65

格式条款在买卖合同中经常出现,通常对双方的权利义务都有着显著影响,并且由于格式条款未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合意这一程序,相对人只能选择是否接受,,因此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极易对格式条款产生争议。主要包括以下两种:一是关于格式条款效力的纠纷,二是关于格式条款解释的纠纷。

一、格式条款的认定

1、格式条款为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且与他人订立同类合同时重复使用。

2、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拟定方不允许相对人与之协商,相对人只能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而不能修改条款内容。

3、合同拟定方具有优势地位或者是强势地位。例如:一方当事人为公司,另一方当事人为自然人。

满足以上3个条件的为格式条款,即使在合同中声明合同经双方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仍然属于格式条款。

二、格式条款效力的认定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无效。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无效。

3、免除一方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责任,无效

4、免除一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无效。

5、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当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的,该条款对对方不产生效力。

三、格式条款的解释

1、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2、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3、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民法典》第496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民法典》第49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506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民法典》第498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民法典》第506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26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根据《网络交易平台合同格式条款规范指引》

第9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使用合同格式条款的,应当采用显著方式提请合同相对人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对其权利可能造成影响的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相对人的要求对格式条款作出说明。鼓励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平台内经营者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

前款所述显著方式是指,采用足以引起合同相对人注意的方式,包括:合理运用足以引起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不得以技术手段对合同格式条款设置不方便链接或者隐藏格式条款内容,不得仅以提示进一步阅读的方式履行提示义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合同相对人依法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该合同格式条款的申请。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使用的合同格式条款,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其内容无效。

第10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在合同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减轻自己的下列责任:(一)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的责任;(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三)对平台内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连带责任;(四)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和经营者商业秘密的信息安全责任;(五)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和其他责任。

第11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有下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加重平台内经营者或者消费者责任的行为:(一)使消费者承担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明显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二)使平台内经营者或者消费者承担依法应由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承担的责任;(三)合同附终止期限的,擅自延长平台内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履行合同的期限;(四)使平台内经营者或者消费者承担在不确定期限内履行合同的责任;(五)违法加重平台内经营者或消费者其他责任的行为。

第12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在合同格式条款中排除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下列权利:(一)依法变更、撤销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二)依法中止履行或者终止履行合同的权利;(三)依法请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的权利;(四)就合同争议提起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救济途径的权利;(五)请求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六)平台内经营者或消费者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13条   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提供的合同格式条款内容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相应内容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