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225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第1062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1063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1063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双方可以书面约定机动车归各自所有或者共同所有,如果约定有效,则人民法院依照该约定进行财产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适用法定财产制进行财产分割。具体如下:
一、离婚前归属认定:全款购车
1、一方婚前全款买车,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则属于其个人财产。
2、一方婚前全款买车,但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其性质属于赠与,需要认定该赠与是否属于彩礼,如果是彩礼则适用彩礼的法定规则,如果不是,则属于一般赠与,该机动车归属于登记一方的个人财产。
3、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机动车,登记在一方名下。这种情形属于夫妻共同出资,因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合理分割。
4、婚后以一方个人财产购买机动车,登记在该方名下。这种情形只是财产形式发生了转变,仍然属于其个人财产。
二、离婚前归属认定:按揭购车
1、一方当事人婚前按揭购车,支付首付款,婚后以共同财产还贷。这种情形,如果不存在赠与关系,人民法院一般认为首付款所对应的机动车份额属于支付方的个人财产,而婚后以共同财产还贷所对应的机动车份额系夫妻共同财产,需合理分割。
2、婚后以共同财产按揭购车。这种情形属于夫妻共同出资,因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合理分割。如果截止离婚时,车贷尚未还清,则由机动车所有权获得方承担还款义务。
三、离婚后归属认定
1、认定为个人财产的,归其所有。
2、认定为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一般在综合考虑机动车登记人、机动车使用人、双方还贷能力、有利于生产生活、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等因素后,酌情确定该机动车以后的所有权。在确定机动车所有权归属后,由获得方对另一方以相应补偿。
四、机动车价值的确定
1、如果当事人能就机动车的价值达成合意,则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如果不能,则可以申请由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机动车价值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指定,评估费用一般按照当事人分割机动车的比例分摊。
2、如果当事人均主张机动车所有权,则可以采用竞价方式确定归属,竞价高者得,并给予另一方适当补偿。
3、如果双方均不主张机动车所有权,则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涉案机动车进行拍卖,拍卖款在扣除拍卖费用后,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