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1063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的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房产是夫妻双方离婚分割财产的主要类型之一,如果双方在离婚协议或者财产分割协议中对房产归属有所约定,则依照该约定。如果没有规定,人民法院将按照法定规则分割房产。司法实践中,涉及到房产分割的情形繁多,且规则各不相同,具体如下:
一、离婚前归属认定:全款购房
1、一方婚前全款购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则属于其个人财产。
2、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房,登记在一方名下。这种情形属于夫妻共同出资,因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合理分割。
3、婚后以一方个人财产购房,登记在该方名下。这种情形只是财产形式发生了转变,仍然属于其个人财产。
二、离婚前归属认定:按揭购房
1、婚后以共同财产按揭购房并还贷,登记在一方名下。这种情形的房产属于共同财产,需要合理分割。
2、婚后以个人财产按揭购房并以个人财产还贷,登记在自己名下,属于个人财产。
3、婚前按揭购房,一方当事人婚前按揭购房,支付首付款,婚后以共同财产还贷。这种情形,如果不存在赠与关系,人民法院一般认为首付款所对应的房产份额属于支付方的个人财产,而婚后以共同财产还贷所对应的房产份额系夫妻共同财产,需合理分割。
三、父母出资购房
1、婚前父母全款出资购房,无论登记情况如何,应当认定为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属于个人财产,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
2、婚前父母部分出资购房,无论登记情况如何,该部分出资所对应的房产份额,应当认定为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属于个人财产,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
3、婚后父母全款出资或部分出资购房,且登记在双方名下,应当认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共同财产,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
四、离婚后房产归属的认定
1、认定为个人财产的,归其所有。
2、认定为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一般在综合考虑出资比例、还贷能力、有利于生产生活、照顾女方及子女权益、生活是否存在困难等因素后,酌情确定房产归属。认定房屋所有权归属后由获得方对另一方给予折价补偿。
五、房产的价值确定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27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29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1062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第76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77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78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79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