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分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是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重要内容。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或者为共同生产、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有关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认定与偿还,具体如下:
一、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认定
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为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确认,所负债务数额较小,符合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为共同债务。
3、夫妻一方确认,所负债务数额较大,但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的,为共同债务。
4、夫妻一方确认,所负债务数额较大,未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的,为个人债务。
二、个人债务的偿还
1、婚内,对于个人债务,以个人财产份额为限来偿还,不得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全部。
2、离婚后,对于个人债务,以离婚后个人财产 (如分得的财产份额) 为限来偿还不得对原夫妻另一方主张债务偿还。
三、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
1、婚内,可以强制执行夫妻共同共有财产,以偿还债务。
2、离婚后,由原夫妻二人承担连带责任。
3、离婚协议或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可以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 。
4、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民法典》第1064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33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34条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35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36条 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