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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发布时间:2023/5/12 15:05:43 浏览:80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本规定针对的是诉讼离婚的情形,如果是双方自愿协议离婚则不受本规定约束。有关该条文的理解,具体如下: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需要注意的是,该条规定并没有剥夺男方的起诉离婚的权利,只是推迟男方行使诉讼权利的时间。

2、女方在一审诉讼期间未发现怀孕,在一审宣判后发现已经怀孕。这种情形应当根据是否在上诉期区别对待,如果在上诉期内,女方可以上诉并提交已经怀孕的证据,二审法院应当撤销原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如果已经超过上诉期,即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此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即判决有效。

3、女方主动提出离婚的,不受限制。《民法典》第1082条的规定,目的是为了保护女方的利益,如果女方主动提出离婚请求,则说明离婚对她更有利,不需要法律的特别保护,因此不受限制。

4、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受限制。这里的“确有必要”,指的是女方存在重大过错的情形,主要包括:女方婚后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而怀孕;女方有虐待、遗弃婴儿的行为;男方生命受到女方的威胁等。如果是女方婚后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而导致生育这种情形,法院除了支持男方离婚的诉讼请求,还支持男方请求女方返还在婚姻存续期间为女方支付的生育费、医疗费、保姆费等。


《民法典》第1079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1082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民事诉讼法》第209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