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必须以离婚为前提,如果是诉讼离婚,则以判决准予离婚为前提;如果是协议离婚,则在离婚协议中不能放弃该项请求。赔偿内容主要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人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的无过错方。有关离婚损害赔偿,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认定
1、配偶一方实施了法定的过错情形。
2、另一方无过错。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人必须是无过错一方,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则双方都无权请求损害赔偿。
3、无过错方遭受侵害。离婚结果,即成立遭受侵害。如果没有离婚,则无权请求损害赔偿。
4、一方的过错与另一方遭受的侵害存在因果关系。如果是因为其他原因导致离婚,即使发现配偶一方存在法定过错情形,另一方也无权请求损害赔偿。即无过错方必须是因为另一方实施了法定过错情形而提出离婚,才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二、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
1、重婚;
2、与他人同居;
3、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5、有其他重大过错。
三、请求损害赔偿的方式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离婚损害赔偿权书面告知当事人。并且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民法典》第109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23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1079条第3款第5项的规定处理。
第86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87条 承担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1091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88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1091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1091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一)符合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二)符合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第89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90条 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