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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父母应当如何行使子女探望权

发布时间:2023/5/12 15:08:11 浏览:74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有关探望权的行使,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夫妻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学习生活的原则,对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次数、地点、交接等作出判决。对于8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探望权,人民法院应当征求未成年子女的意见。

2、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可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

3、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一方请求中止探望的,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探望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书面通知其恢复探望。

4、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主要情形:1)患有严重精神疾病处于发作期或传染病可能传染的;2)对未成年子女有虐待、殴打、遗弃等违法或犯罪行为的;3)教唆未成年子女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4)多次违反探望方式探望时间等约定或规定,经教育仍不改正,情节严重的;5)具有其他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5、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以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保护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诉请。

6、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由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另一方也可以起诉请求变更抚养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1086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65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66条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一方请求中止探望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探望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书面通知其恢复探望。

第67条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以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保护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请求。

第68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