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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40条理解

发布时间:2023/5/12 15:26:25 浏览:79

第四十条   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全部建设工程价款均可优先受偿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全部工程价款,而非限于承包人的劳务成本或者承包人实际投入建设工程的成本。从数额上看,如果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承包人依合同约定完成建设工程后,建设工程价款的范围按合同约定确定。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建设工程有增加、变更的工程,当事人申请对工程价款进行鉴定,经质证后鉴定意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以鉴定意见所确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为准。

本解释第四十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均可就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并未将利润排除在优先受偿范围之外,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1、从实践看,无论是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还是当事人对建设工程价款的约定,都将利润作为建设工程价款的一部分。

2、由于建设工程项目多、周期长,工程价款计算方式较为特殊,要从建设工程价款中区分出利润未必可行,成本太高,而且根据不同计算方式和依据,结果也不相同。

3、建筑行业属于薄利行业,行业整体利润水平不高,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在建筑市场中相对处于弱势地位,如果对建设工程施工的利润不予较强的保护,会阻碍建筑行业发展。

4、《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通过赋予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来达到保护建筑工人合法权益的目的。但《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对建设工人权益的保护具有间接性。因为发包人并不是将承包人的劳务成本单独支付给承包人,承包人再将这一部分建设工程价款全部支付给建筑工人。如果对承包人应得的全部工程价款不予优先保护,就会导致承包人的资产负债状况恶化,会造成承包人发不出工资,从而影响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对承包人的利润予以优先保护,符合《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本意。


二、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不能优先受偿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仅对发包人的利益影响巨大,对抵押权人等第三方的利益也有较大影响。在坚持《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的立法精神的同时,也应做好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既然为了保护建筑工人的利益,从而减少诉讼成本和便于操作,已经将承包人的利润纳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保护范围,就不宜再将逾期支付工程价款的利息纳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保护范围。这也体现了本解释坚持保护弱者与利益平衡的原则。


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不能优先受偿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不能就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主要理由是,《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的是建设工程的价款可就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但违约金、损害赔偿金都不属于建设工程的价款。而且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与普通债权没有本质区别,对于保护建筑工人的利益也没有特别意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同于抵押权,不宜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因此,承包人就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四、发包人从建设工程价款中预扣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可就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发包人通常会要求承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实践中,承包人并不是另行向发包人支付一定费用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而是从发包人的应付工程款中扣除一部分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缺陷责任期届满后,发包人再向承包人返还该笔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对于承包人能否就发包人未支付的充抵质量保证金的部分工程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的问题,实践中存在争议。

我们认为,第一种观点更具有合理性。在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况下,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支付全部建设工程价款。从建设工程价款中预扣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本质上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的一部分,只是为了让发包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了缺陷责任期。从某种意义上讲,返还建设工程价款中预扣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可视为附期限的工程价款支付义务。该期限即为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缺陷责任期。因此,发包人从建设工程价款中预扣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可就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费用不能就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建设工程的价款可就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费用显然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其次,本解释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干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目前,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均未将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费用作为建设工程价款的一部分。再次,如上文所述,本条解释在确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时,将承包人的利润纳入保护范围,利益的天平已经倾向于承包人一方。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对抵押权人等第三人、交易安全、社会关系的稳定性均有较大影响,因此,不宜将其保护范围再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