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未竣工工程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权
对未竣工的建设工程,在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况下,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1、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规定看,《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了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可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从法律上讲,现代民法理论已将未完成的工程视为具备物的独立性特征,未竣工工程列人了物权客体。
3、从工程价款支付的不同阶段看,建设工程价款一般包括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决算款和最终结清款。上述工程价款的实际支付方式,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GF-2017 -0201)的规定为:
(1)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
(2)工程进度款的支付。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 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3)决算款的支付。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 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4)最终结清款的支付。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 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 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 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根据工程款的不同类别,建设工程价款的支付发生于工程的不同阶段,既可能发生在工程竣工之后,也可能发生在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又可能发生在工程停工过程中。将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限定于已竣工工程,既不符合客观实际,又不利于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4、从工程未竣工的原因看,承包人未能完成施工并竣工验收的原因较为复杂,既有客观原因,又存当事人之主观事由。
5、从建设工程款的支付要求看,法律、司法解释对支付工程价款的前提条件强调的是工程质量,而非合同效力、工程竣工与否等条件。对干未竣工的工程,只要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就享有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权利,且基于承包人工程价款之性质,承包人对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未竣工工程的质量的认定
工程竣工是施工人正常施工状态下的结果。所谓竣工,是工程完工且通过国家有关单位根据国家验收标准对施工结束后的建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果的验收,并且出具有关法律文书。显而易见,未竣工工程则是指工程未能通过国家有关单位根据国家验收标准对施工结束后的建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果的验收的工程。未竣工工程的范畴较为广泛,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工程已完工,但未能通过国家验收的工程;二是工程未完工导致的未能通过国家验收的工程,即通常我们所说的工程停建的“烂尾”工程。
(一) 已完工工程的质量认定
对于已完工工程,即使因种种原因未能竣工,但基于承包人已完成施工工作,工程的状态已确定、完整,未因第三人的行为发生形态上的改变,对该工程质量问题的认定,不能仅仅以其未进行竣工验收而直接地认定为工程质量不合格,应结合已完工工程的具体情况而确定。根据前述分析,如当事人对建设工程质量存在异议,可通过采取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以及司法推定的方式予以处理。
(二) 未完工工程的质量认定
实践中,对未完工工程质量的认定较为复杂。一般而言,在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未竣工的情况下,发包人为了实现工程建设之目的,会将建设工程再次发包给第三人续建,以发挥工程的最大效益。对于第三人续建的建设工程,如果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则对承包人施工的未竣工工程的质量的判定并无异议。相反,如果第三人续建建设工程,工程完工后因质量问题未能竣工验收,导致就续建前承包人工程质量的认定产生争议。如何对承包人未完工工程质量进行认定,较为复杂。
对承包人未竣工工程质量的判定,应根据工程是否续建而区别论处。如果工程未由第三人续建,则对未完工工程的认定可结合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工程的状态综合认定。如在发包人未提质量抗辩时,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必要的释明,在发包人明确无质量异议的情况下,可视为发包人对承包人未完工工程质量的认可。如发包人对承包人未完工工程质量提出异议时,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应由承包人举证证明未完工工程质量合格。比如承包人提供了已完工工程的分部分项的验收手续,则可认定质量合格,除非发包人有证据推翻该验收手续。在承包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施工的未完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况下,针对未完工工程的质量问题,人民法院可以行使释明权,告知当事人就未完工工程的质量事实之问题申请进行鉴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的,如人民法院认为承包人未完工工程的质量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以最终对争议的承包人未完工工程的质量争议作出判定。
在承包人未完工工程由第三人进行续建的情况下,对工程质量的判定,则较为棘手。如果工程由第三人完成续建,并最终实现竣工验收,那么,承包人未完工工程的质量可视为合格。而如果工程由第三人续建,但工程并未竣工验收时,如何判断承包人未完工工程的质量则是实践中的难题。我们认为,发包人在将工程交由第三人续建前应首先对续建前承包人施工的工程情况进行确认。否则,导致质量责任如无法确定,则可推定续建前承包人施工的工程质量合格。
三、未竣工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
(一) 承包人建设工程范围的确定
承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就其承建的建设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问题,首先要确定承包人承建的建设工程范围。对未竣工的工程,如仅由承包人进行单独承包施工,则承包人承建的建设工程范围较为容易确定。而在建设工程由第三人续建的情况下,基于承包人建设工程和第三人续建工程之混同,导致实践中当事人对承包人承建的建设工程部分存在一定的争议。对此争议,如果在工程停工后,第三人进行续建之前,发包人与承包人对承包人已施工的工程量进行了确认,则产生争议时,可以当事人确认的工程量范围作为依据。在发包人与承包人未对承包人已施工的工程量进行确认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对此,则可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此外.对承包人承建的工程量的争议问题,如有必要,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司法鉴定等其他方式确定承包人的建设工程范围。
(二) 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确定
工程价款由四个部分组成:一是直接费,包括定额直接费、其他直接费、现场管理费和材料价差。其中定额直接费又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和施工机械使用费三部分。二是间接费,即间接成本或称企业管理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劳动保护费等。三是利润,由发包人按照工程造价的差别利率计付给承包人。四是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建筑税、教育附加税。上述四部分构成了工程价款的组成内容。
未完工程的预期可得利润属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范畴,而不能就建设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优先受偿。首先,《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的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立法目的在于解决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问题,保障农民工工资的实现,体现了生存权高于经营权的价值理念。而未完工程的预期可得利润在性质上属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范畴,是承包人经营权的内容,并不是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立法保护目的范畴。其次,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看,建设工程优先权中的建设工程价款应当是确定的、实际发生且已届清偿期的建设工程价款,而尚未实际发生或不确定的建设工程价款,并不符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实现要件,不应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中主张。预期利润在性质上并不符合已确定、实际发生之属性。
四、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未竣工时,承包人是否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
实践中,因合同解除而工程未竣工的原因较为复杂,既有发包人的原因,如发包人资金的断裂等:;又有承包人的原因,如承包人逾期施工、操作规程不当等。在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合同解除时,承包人是否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实务中存在争议。
实践中,因合同解除而工程未竣工的原因较为复杂,既有发包人的原因,如发包人资金的断裂等:;又有承包人的原因,如承包人逾期施工、操作规程不当等。在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合同解除时,承包承包人对工程未竣工存在过错的,并不影响其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首先,从本条的文义解释的角度看,承包人享有未竣工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为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并未要求承包人对建设工程未竣工是否存在过错为前提条件,以承包人是否存在过错作为其是否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缺乏相应的依据。其次,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立法目的看,其目的在于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实现,是生存权高于经营权的理念诠释。如因承包人的过错否定其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则与立法目的、精神相悖。再者,如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未竣工并造成损失时,发包人可以依法要求承包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不应影响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享有。在此需明确的是,工程未竣工时,承包人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实现应符合法定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