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微信咨询
服务热线
服务热线:15058110604
TOP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37条理解

发布时间:2023/5/12 15:32:49 浏览:76

第三十七条   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装饰装修工程属于建设工程范围,属于施工工程

所谓装饰装修,是指为保护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完善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美化建筑物,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建筑物的内外表面及空间进行的各种处理过程。

无论是人们居住的建筑物,还是人们从事生产活动的场所,都离不开装饰装修。建筑物的空间类型有多种,但不管室内还是室外,都必须根据生活、生产的不同需要进行装饰装修。缺乏必要的装饰装修,建筑物的功能不能正常发挥或者不能充分发挥。因而装饰装修已经成为工程建设的必然组成部分。法律、行政法规均明确建筑装饰装修属于建筑活动或者工程建设的内容。


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与承包人

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可以是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也可以是仅对建筑物享有使用权的人,包括所有权人为国家而使用权人为国家机关、军队、事业单位与国有企业等法人与自然人,也包括因租赁、联营等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因而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既可以是建筑物所有权人,也可以是建筑物所有权人之外的其他人。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未依法或者依约取得建筑物的使用权的人不具备装饰装修工程发包人资格。

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可以是任何依法取得相应施工资质的人。《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依此规定,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只能是取得相应资的施工企业,不包括自然人。


三、对装饰装修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理解

1、装饰装修工程价款适用优先受偿权原则,符合《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立法本意

在装饰装修工程中,正是因承包人之劳动行为而使原先之不动产增值,故其与其他建筑工程具有相同属性。在发包人拖欠的装饰装修工程价款中,除装修装饰所需要的材料费外,相当一部分是承包人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和其他劳务费用。因而将装修装饰工程价款纳人建设工程价款的范围之内,有利于保护广大劳动者及时获得劳动报酬。

2、装饰装修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仅限于因装饰装修而使该建筑物增加的价值范围

整个建筑物的价值,既与市场环境直接相关,也因装饰装修而相应增加。整个建筑物折价或者拍卖后的价款中,如何确定因装饰装修而增加的部分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如果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的当事人有约定,依约定处理。当然,目前的司法实务中,尚未见到这种约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只能通过技术鉴定而确定。实务中,整个建筑物折价或者拍卖后所得价款中,至少与装饰装修工程价款数额对应的部分应确定为装饰装修人优先受偿的部分。

3、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条件

由于装饰装修工程依附于主体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的价值只有与其依附的主体工程一起使用才能体现出来,而且装饰装修工程通常因主体工程用途的改变而改变,因而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以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为前提,承包人不得仅因装饰装修工程价款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便要求对建设工程整体进行处分。

装饰装修工程具备哪些条件可以被折价或者拍卖从而实现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权呢?本条解释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总结实务经验,至少应当理解如下:1)工程整体需要折价或者拍卖,同时工程整体变价时包含装饰装修工程的价值且装饰装修工程的价值能够单独计算。装饰装修工程,既不能单独折价 (给承包人),也不能单独拍卖 (给他人)。2)根据本条解释,未要求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必须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依法享有使用权的人当然有权对建筑物进行装饰装修,对外发包装饰装修工程。


四、关于如何判断装饰装修工程是否属于建设工程范围

装饰装修工程根据实际情况可大体分为家庭居家装饰装修和工业装饰装修。二者有明显区别:

1、指向对象不同。前者针对家庭居室,后者针对工商业及公共场所。

2、规模不同。后者的规模通常要远远大于前者。

3、设计有别。前者偏向于个性化,灵活性高,而后者通常偏向理性,有各种规范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