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考虑到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于2019年8月20日被取消,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 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019 年8月20日之前付的工程价款仍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2019年8月20日之后欠付的工程价款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同时,考虑到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存在一年期、五年期以上两个期限品种,今后在适用本解释时,需要分情况选择计息,而“同期”指的是分段动态计算,表述更为妥当。为了避免在适用本条规定时产生歧义和缺漏,进一步规范和精简语言表述,最后的定稿表述为“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本条分为三层意思:
第一层意思,欠付工程价款的本金的数额应当是明确的,其中既包括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情形,也包括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的情形。但不论哪一种情形,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价款的数额都应当通过法院审理或者当事人自行达成协议明确欠付工程价款本金数额。只有本金数额确定的情况下,才能谈得到支付利息问题,本金不确定,利息就无法计算。
第二层意思,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利率等事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充分遵照当事人在合同中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三层意思,“利息支付标准”是指利率。如前所述,既然欠付工程价款的利息性质为法定息,合同约定的利率应当在国家法定利率上下限内才予以保护,当约定的利率违反国家规定时,则不予保护。当事人没有约定利息结算标准的,应当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本质上也是按照法定利率计息。法定利率也叫作基准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本条规定的第二种情形,即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在适用时应当注意:
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二者为或然关系,应当依照法律关系存在的不同时间段进行区分并选择适用。具体而言,对于2019 年8 月20日之前的工程欠款,仍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对于2019 年8 月20日之后的工程欠款,则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采用分段、动态的利息计付方式,指的是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与工程欠款同期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包含一年期和五年期以上两个期限品种。在选择期限品种时,如工程欠款未超过五年,则统按照与工程欠款同期的一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如工程欠款超过五年,则应按照与工程欠款同期的五年期以上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