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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10条理解

发布时间:2023/5/12 16:25:49 浏览:90

第十条   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


一、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出具工期顺延签证,承包人如何证明工期顺延

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能够使工程中出现的事项及时得到处理和确认,避免工程结束后因证据不足产生争议。但实践中,有些工程施工不规范,发包人对工程中出现的变动,经常既无设计变更也不办现场签证。另外,发包人往往借助其优势地位,对承包人工期顺延申请不出具签证确认。监理人一般由发包人雇佣,承包人获得监理人的工期顺延签证较为困难,即便承包人申请了工期顺延,监理人未必会出具签证。

本条规定认为不能仅因承包人不能提供工期签证而径行认定工期未发生顺延。如果承包人诉讼中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办理期限内向发包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施工合同约定,对其顺延合理工期的主张应予以支持。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承包人与发句人就工期是否顺延发生争议,司法机构系最终裁决者。如果仅以签证作为证明工期顺延的证据,则会使发包人对应否顺延工期问题有最丝决定权,导致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利益失衡。

在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开工情况下,实际竣工日期晚于约定竣工日期即可证明工程逾期。此时应由承包人举证证明工期应予以顺延。承包人仅证明发包人有变更设计、分包工程、未按期支付工程款等行头尚未完成工期顺延的举证责任。发包人或者监理公司出具的工程顺延签证,是证明发包人同意顺延工期的直接证据。如果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出具工期顺延签证,承包人应举证证明其提出过延期申请,并目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符合施工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延期事由。承人申请工期顺延并不一定采取索赔意向书、索赔报告等固定形式,根据工程惯例,其他书面文件,如会议纪要、洽商记录、签证单或者联系单、进度计划修订说明、现场施工日志等,只要其中包括对事件的描述且表明承包人主张权利 (工期延长或者额外付款)的内容,亦可以证明承包人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提出过工期顺延申请。


二、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诉讼中主张工期顺延能否支持

对于承包人而言,工期索赔有两项作用:(1)顺延工期以避免支付承担逾期竣工违约责任。工程逾期竣工,发包人可能会依据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主张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如承包人未及时提出索赔、保留相应证据,则无法抗辩发包人的诉求,处于被动地位(2)获得赔偿。工程逾期竣工势必给承包人造成损失。

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约定的条款如果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自愿达成,各方应予以遵守,索赔期限是依据合同约定创设的权利失效期间。该约定有利于促承包人及时主张工期顺延,以避免事后难以对工期顺延的事实进行认定。如果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或者承包人丧失要求顺延工期的权利,通常应该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申请工期顺延,则视为工期不顺延。然而,承包人未申请工期顺延的原因较为复杂,有些情况下,尽管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或者索赔,发包人对工期顺延仍然予以认可;有些情况下,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其未申请工期顺延有合理理由且工期应予以顺延。故在遵循施工合同约定情况下,仍需进一步审查发包人是否以实际行为变更了施工合同约定或者承包人未申请工期顺延是否有合理抗辩,避免产生不公平的法律后果。


三、适用该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施工合同常常会发生变更,确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仅应该看施工合同约定,还应看当事人的实际履行行为。虽然承包人未按照约定申请工期顺延,但是如果发包人在相关会议纪要,往来函件、承诺等文件中表明其同意工期顺延,应视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变更了施工合同的约定,不再坚持约定的索赔程序。另外,在承包人对其未按照合同约定申请工期顺延予以合理解释(例如,在索赔期限内尚不能确定工期应予顺延的时间、发包人默许承包人可在结算时主张工期顺延等),此时也应该认定承包人并未丧失主张工期顺延的权利。即如果其他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证明工期应予以顺延,且承包人对其未申请工期顺延有合理解释,法院应该综合相关证据进行认定,而不应对承包人顺延工期的主张一概不予支持。

如果当事人仅约定承包人提出工期顺延申请的期限,但是未明确约定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或者视为放弃权利,则不能直接认定承包人未申请顺延工期的后果是丧失主张工期顺延权利。


四、工期顺延的主要事由

1、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款与工期顺延

因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主张工期顺延,应满足如下条件:(1)工程款未予以支付系发包人原因,而非承包人原因;(2) 施工合同约定延期支付工程款构成工期顺延事由:(3)因工程款延迟支付导致工程无法正常进行,施工人不能正常支付工人工资,购买材料,支付机械设备租赁费等。工程迟缓或者停工,并影响整体工期。(4) 承包人提出了工期补偿申请通常应该有书面证据,包括停工申请、付款申请、索赔报告、签证单会议纪要、信函等。总之,对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款与工期顺延的关系进行具体分析,不宜直接将发包人拖延支付工程款的时间作为工期顺期天数。

2、工程量增加与工期顺延

有些工程增量并不会影响工期,对于大量工程变更,如果承包人未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提出顺延工期的书面申请,并经发句人或者监理人认可,则难以确定顺延天数。如果承包人对其未申请工期顺延有合理解释,可酌情考虑工程变更对工期的影响。在无具体工期签证或者其他证据证明因工程量变更实际增加天数时,实践中有不同做法,有些案件通过已完工程量总价与合同约定总价的比值作为计算系数,再以该系数乘以合同约定总工期计算工期顺延。按比例计算未必准确,还要结合增加工程的难易程度、行业惯例等因素酌情予以确蘑比。

3、工程分包延误与工期顺延

承包人经常主张因发包人分包工程导致工程延误。存在分包情况下,发包人与承包人应相互配合,发包人应于约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交付符合施工要求的工作场地。分包时,应考虑承包人的施工顺序以保证工程顺利完成。发包人另行分包的工程不能影响承包人施工承包人也应对分包工程的施工进度予以合理安排和监督,尤其在承包人收取分包配合费情况下,更应该尽到总包职责。在因工程分包导致工期延误情况下,应区分原因。如果因发包人迟延分包,分包人迟延进场、施工迟延等原因致使工期延误,承包人有权主张工期顺延。如果系承包人未履行总包职责,未能合理安排配合分包工程,则承包人应当承担工期延误责任。有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对工期延误承担相应责任。

4、其他可能导致工期顺延的事由

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如果承包人因不可抗力而未能在工期内完成工程,有权主张顺延工期。通常当事人应在施工合同中对不可抗力事件进行约定,不可抗力事件主要有:自然灾害,包括地震、海啸等;政府行为,如政府因重度雾霾天气发布停止施工命令征用、征收等: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骚乱、罢工、瘟疫等。在确定工期应否顺延时,应分析不可抗力事件对工期的影响程度

2)不利地质条件。即承包人有义务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如果遇到不可预见的不利地质条件时 (如土质较预见的更为坚硬),承包人可主张该情形不可预见,并采取合理的措施,确保处理方案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必要时承包人可聘请地质专家对方案和措施进行论证;对于出现不可预见的不利地质条件,承包人采取了合理措施,其可以主张对因此导致的工期迟延免责。

3)法律政策变更。法律的变化也会导致工期顺延。例如,2001 年12月31日竣工的小浪底枢纽工程合约履行过程中,国务院于 1995 年3月25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的决定》,其中规定:周工作时间缩短了1天,减少了 8 小时,由原来的 6 天变为5天,并从48 小时变成40 小时。1994 年《劳动法》第四十一条中特别注明每月可以延长的工作时间以36小时为限。工作时间缩短给承包人带来极大工期迟延风险。此种情况,承包人可申请顺延工期。


五、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的合理抗辩

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其提出的抗辩是否合理,可考虑如下因素。首先,承包人应未怠于行使权利,而系因客戏原因未提出索赔请求。例如,虽未提交索赔报告、提出正式索赔请求,但是通过其他方式作出了工期应予顺延的意思表示(例如,向监理报告了事件对工期的影响):或者发生法律规定的免责事件(例如,发生不可抗力导致施工方式发生变化、不能保障施工人员到位、降低了施工效率等),但事件导致延期的时间暂时无法确定,无法在事件发生后的规定时间提出索赔请求。其次,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间提出工期顺延不会影响对索赔事件的调查。在处理工期顺延争议时,应该明确当事人对申请工期顺延期限进行约定目的主要是防止纠纷发生时事实真伪不明。如果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间提出工期顺延并不影响查明事实,则法院对承包人的工期顺延主张可予审查。再次,也要考虑承包人在诉讼中主张工期顺延对发包人的影响。发包人是否会因为承包人未予索赔而相信承包人不再主张工期顺延,从而做了不予顺延工期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