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一、确定开工日期的意义
开工日期是承包人开始施工的日子,是计算工期的起始点,直接影响工期认定。工期是从开工起到完成承包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达到竣工验收标准所经历的时间,以日历天数表示。建设工期是建设工称施工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约定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确定工期除了要确认竣工日期,开工日期也是不可缺少的一环。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计算合同约定工期总日历天数的起算点,实际开工日期是计算实际完成工期所需的总日历天数的起始点。
司法实践中争议的问题主要有: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与承包人实际进场施工日期不一致,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是否是确定实际开工日期的唯一依据?即便监理人发出开工通知,由于开工条件不具备,其上记载的开工日期能否作为实际开工日期?承包人实际进场施工时间能否作为开工日期?如果发包人或者监理未发出开工通知,承包人实际进场时间不明,如何认定开工日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工通知、开工报告、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可能记载不同的开工日期,如何认定开工日期等。本条对开工日期的认定予以规范。
二、开工日期的确定方式
如双方当事人能够协商一致,应以双方确认的日期为实际开工日期。当双方对实际开工日期有争议时,应分情况予以处理:
1、区分开工条件是否具备及开工条件不具备是否承包人原因分别处理
开工日期以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但是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区分不同情况,如果非因承包人原因 (如因发包人原因或者客观原因) 导致开工条件不具备的,以开工条件具备时为开工日期;如果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开工条件的具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或协议已经签订。(2)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已经领取。(3)三材指标或实物已经落实。(4) 施工织设计 (或施工方案) 已经编制,并经批准。(5) 临时设施、工棚、施工道路、施工用水、施工用电等条件已基本完成。(6) 工程定位量已具备条件。(7) 施工图纸预算已经编制和审定。(8) 其他条件比如,材料、成品、半成品和工艺设备等能满足连续施工要求;临时设备能满足施工和生活的需要;施工器械经过检修能保证正常运转劳动力已调集能满足施工需要,安全消防设备已经备齐等条件。
2、承包人经过发包人同意已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日期为准
承包人在开工通知未发出情况下,经发包人同意提前进场情况下,以承包人实际进场施工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开工日期的确定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及事实。发包人同意承包人进场施工,即表明承包人与发包人就实际进场施工时间达成一致意思表示。如果承包人经过发包人同意,提前进场施工,本质上属于风险自担行为,此时应以承包人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时间。但应该注意审查承包人进场是进行开工准备还是正式施工,如果承包人进场并未进行大规模施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以开工通知记载的时间为开了时间,则不宜将承包人进场时间作为开工时间。具体审查时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同时使当事人的利益均衡。
3、无开工通知且实际开工时间不明,应综合考虑相关材料记载及开工条件是否具备的事实
实践中存在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情况,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记载的时间可能也不一致,工程施工较不规范。这种情况,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等相关材料中关于开工日期的记载,并结合开工条件是否具备的事实,认定实际开工日期。
开工报告是由承包人申请,并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批准而正式进行拟建项目工程施工的报告。开工报告表明承包人认可发包人提供的开工条件具备,且开工准备工作完成,开工报告记载的开工日期最接近实际开工时间。施工合同中当事人约定的开工日期通常为暂定日期。
施工许可证上也记载开工日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反映行政许可关系,其上记载的开工时间并不足以反映施工合同当事人的意思及事实,在缺乏其他材料时,施工许可证可以作为认定开工日期的考量因素。
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备案表均记载开工日期,且经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签字盖章,可以解释为其上记载的开工日期得到各方认可,但竣工备案表、竣工报告出具时与实际开工日期相距较远,且其重点在于确认工程质量经验收合格的时间,其上记载的开工时间并非关键时间节点,未必能够反映实际开工时间。当事人也可能为达到某种目的,记载的开工时间与实际进场施工时间存在出人,其证明力与工程起始出具的文件如开工报告相比较弱。因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备案表载明的开工日期也仅能作为一个考虑因素。
另外一个重要考虑因素是要结合开工条件是否具备的事实。若是根据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材料确定了开工日期,但是当时并不具备开工条件,亦不能将该日认定为开工日期。
三、开工条件对开工日期的影响
1、发包人未能依法依约提供符合承包人开工的条件。此时,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条件不具备,应以开工条件具备时间为开工日期。
2、承包人无力按时开工,包括施工人员、机械设备、承诺垫资的资金、材料不能按时到位等。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不能及时开工,应由承包人对相应后果负责,也就是开工时间仍然以开工通知中记载的开工时间为准。
3、 外部原因,例如,自然灾害、恶劣气候、流行性疾病以及周边群众的阻挠等。如果在确定开工日期之后发生意外事件,导致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构成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的,应以承包人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综上,如果开工条件不具备是发包人原因或者外部原因,则开工日期应以开工条件具备时为准。如果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开工时间推迟。则开工日期仍然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如果开工条件不具备的原因较为复杂,发包人、承包人均有责任,或者存在外部原因,应查明承包人推迟开工的主要原因与工程无法开工之间的关系,酌情认定开工日期顺延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