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终止,指的是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归于消灭,即劳动关系由于法定情形的出现而终结。劳动合同终止并不意味着劳动合同终止之前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而是合同终止之后双方不再执行原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事项。相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终止是劳动合同的一种自然结束,而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劳动合同的一种提前结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一、劳动合同期满
1、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不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2、若用人单位降低原劳动合同约定待遇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拒绝续订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3、若用人单位未降低原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待遇,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则用人单位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
4、连续两次固定劳动合同期满的或劳动者连续工作已满10年的,除劳动者本人不愿继续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外,用人单位不能直接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关系,否则构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但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劳动合同自然终止,用人单位无需支付补偿金。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4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45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4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42条第2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4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41条第1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1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44条第4项、第5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47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48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87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