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被迫辞职,是指劳动者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情形时,无须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的类型。劳动者即时辞职的,应当就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违法情形承担举证责任。此外,当法定情形存在时,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即时辞职的常见法定情形如下: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一般表现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工作环境恶劣,缺乏安全保障,与劳动合同的约定不符。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条件,表现为用人单位未向其提供必要的工作证件、工作设备等,导致其无法顺利进行工作,或者派遣劳动者异地工作而未向其支付相应的补贴,未解决必要的生活问题等。在司法实践中,双方变更劳动合同时若用人单位未征得劳动者同意,擅自对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工作内容进行调整,且超出了合理调整界限,劳动者即可主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从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不仅包括基本工资,还包括应发奖金,加班费、津贴和补贴以及停工留薪期间等特殊情形下的工资。用人单位未及时发放或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均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也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用人单位逾期仍未支付相应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在诉讼中还可以请求用人单位加付应付劳动报酬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全部或部分不缴纳社会保险,要求用人单位主观上为故意。
4、强迫劳动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实践中,暴力、威胁的强迫劳动并不多见。更为常见的是“半强制"地要求劳动者超时劳动。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一般会通过用人单位是否足额支付相应的加班费来认定是否构成强迫劳动。
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6、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38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4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47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85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46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五)其他合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