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司法实践中,与最低工资标准相关的纠纷,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对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存在争议;第二,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解决方法。具体如下:
一、对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存在争议
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所支付的工资是否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争议。此类案件中,大部分人民法院认同应当把加班工资、防暑降温费、社会保险、节日补助、房补、伙食补贴等排除在最低工资标准以外。人民法院在排除不属于最低工资标准组成部分的基础上,对劳动者的工资数额进行计算,再与最低工资标准进行比较,从而认定劳动者收人是否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二、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解决方法
在人民法院明确最低工资标准组成部分的基础上,将劳动者的工资数额与最低工资标准进行比较,若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则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的时间段,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并且没有溯及力。因此,如果劳动者工作年限较长,则应当对劳动者的工资进行分段计算,并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
1、1995年1月1日之前,该阶段没有与经济补助金相关的法律法规,因此,不承担支付经济补助金义务。
2、199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依照当时出台的法律、法规进行认定。按照《劳动法》48条,以及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因此方面用人单位需要补足劳动者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部分的工资,并且支付劳动者额外的经济补偿金。
3、2008年1月1日之后,若涉及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的情形,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的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根据《劳动法》
第48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50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20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85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19条 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者非终局裁决,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12 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第36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45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7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
第3条 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第12条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