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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清算过程中应当注意的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23/5/29 9:48:07 浏览:93

根据《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当出现下列四种情形而解散公司时,公司需要在解散前成立清算组,对公司的债权债务予以清算:(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4)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 以上的股东起诉要求解散公司,法院作出判决解散的成立清算组是法律的强制性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成员由股东组成而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则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若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情况出现时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相关债权人还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律规定清算组成员负有“忠实勤勉”的义务,《公司法》第 189 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人,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清算过程中,清算组的具体工作之一也是最主要的一项工作,就是通知债权人,让债权人申报债权以方便公司进行清算工作;若清算组不通知债权人导致公司逃避了应需要支付的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清算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185条第1款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1条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法律规定清算组的通知告知工作是有“已知债权人”与“未知债权人”两种区分,即对已知债权人必须进行直接书面通知,不能简单以公告方式代替;对未知债权人要在省级以上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1、在公司解散前的清算工作中,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办理清算事宜,在符合《公司法》第 180条第(1)(2)(4)(5)项条件时一定要成立清算组予以清算,对于债权人的通知,要根据已知的债权人和未知的债权人两种情况分别告知。另外,在诉讼案件中,若有人对公司提出了债权的主张.无论案件是否已经审结,公司都应当将诉讼对方列为已知债权人进行通知,而不论该人所主张的债权内容是否经由法律程序得到确认。通知程序若做得不到位,清算组成员则需要替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对于享有债权的公司来说,要留意债务人是否趁自己不注意而偷偷成立清算组注销公司,一旦发现应立刻向工商局反映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予以制止。在诉讼的过程中,更是要随时留意债务人是否在偷偷办理注销手续以逃避日后的债务履行。


【相关法条】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一条   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