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侯某诉被告刘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施益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候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夏媛、被告
无营业执照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给予一次性赔偿,以及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的生活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确定的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等。
下列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 (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
发生工伤后,如果做不了工伤认定,也可以到《司法鉴定所》按工伤标准做鉴定,作出的鉴定结论,法院也可能会承认。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
作为非机动车的驾驶人即本案被告戴某在交通事故中虽负有主要责任,但机动车方无权向其主张车辆的损失赔偿。原告在履行先行赔付义务后,仍不享有代位求偿权。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了机动车一方的无过错责任,在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情况下尚需赔偿非机动车、行人的损失,该条充分体现了保护非机动车、行人一方的立法目的,机动车向非机动车、行人索赔没有相关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和第十六条第(三)项“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
本标准规定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等人身损害赔偿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