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与第四十四条都是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但有着明显的区别。第四十三条是为保护农民工等建筑个人的利益而制定的特别规定,应当从严把握,该条规定只规范转包和违法分包两种关系,不能适用挂靠以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
“欠付工程款”应当指的是发包人欠付总承包人的工程款。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向发包人主张的款项范围应当限定为工程价款,不包括违约金、损失、赔偿等,也不包括工程款利息。
挂靠关系中,被挂靠方向挂靠方收取管理费,不受司法保护。该管理费实质上并非承包人、出借资质的企业对建设工程施工进行管理的对价,而是一种通过转包、违法分包和出借资质违法套取利益的行为。此类管理费属于违法收益,不受司法保护。被挂靠方只能向挂靠方追偿因合同无效而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